越南內務部指導按崗位對鄉級幹部定薪定級

越南內務部已發文答覆廣義省內務廳關於按崗位定級的諮詢。

對鄉級幹部的定薪指導

對於鄉級人民議會主席、副主席和鄉級人民委員會副主席等職務的公務員定薪問題,內務部表示將繼續按照第204號法令執行。據此,通過選舉產生的幹部若屬於專業、業務定薪並享受領導職務津貼的,則按行政公務員職級、等級定薪,並按其擔任的選舉職務享受領導職務津貼。

因此,對於鄉級幹部職務(鄉級人民議會主席、副主席,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內務部建議地方根據政治局的第368號規定和第361號法令,提請有權機關按規定決定相應的公務員職級定薪。

關於省級專業機構副職的高級專員及相當職級定級問題,內務部指出,省級專業機構副職領導、管理公務員中按高級專員及相當職級定級的比例在第361號法令中有規定。對於2025年7月1日之前已被任命為高級專員及相當職級的公務員,其崗位安排和相應定級按該法令執行。若使用單位實際人數超過該法令規定的比例,則有權機關應進行安排、調配,以確保在2027年7月1日之後符合規定比例。在此期間,對已超出規定比例的崗位,不得進行從低到高的專業、業務職級變動。

鄉級人民委員會專業機構正職可定為主管專員級

關於鄉級人民委員會專業機構正職、副職的主管專員及相當職級定級問題,內務部援引第361號法令,並建議省廳參照執行。鄉級人民委員會專業機構正職,包括行政服務中心主任的比例為100%。鄉級人民委員會專業機構副職的比例不超過所有鄉級專業機構副職總數(包括行政服務中心副主任)的50%,具體由有權機關規定。

第361號法令規定,省級專業機構正職、副職可定為高級專員及相當職級;省級專業機構副職、省級專業機構內設組織正副職、省級專業機構中安排為主管專員及相當職級崗位的公務員,以及鄉級專業機構正副職,可定為主管專員及相當職級。法令還規定,安排為專員及相當職級崗位的公務員定為專員及相當職級;安排為辦事員及相當職級崗位的公務員定為辦事員及相當職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