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乡级干部的定薪指导
对于乡级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和乡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等职务的公务员定薪问题,内务部表示将继续按照第204号法令执行。据此,通过选举产生的干部若属于专业、业务定薪并享受领导职务津贴的,则按行政公务员职级、等级定薪,并按其担任的选举职务享受领导职务津贴。
因此,对于乡级干部职务(乡级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内务部建议地方根据政治局的第368号规定和第361号法令,提请有权机关按规定决定相应的公务员职级定薪。
关于省级专业机构副职的高级专员及相当职级定级问题,内务部指出,省级专业机构副职领导、管理公务员中按高级专员及相当职级定级的比例在第361号法令中有规定。对于2025年7月1日之前已被任命为高级专员及相当职级的公务员,其岗位安排和相应定级按该法令执行。若使用单位实际人数超过该法令规定的比例,则有权机关应进行安排、调配,以确保在2027年7月1日之后符合规定比例。在此期间,对已超出规定比例的岗位,不得进行从低到高的专业、业务职级变动。
乡级人民委员会专业机构正职可定为主管专员级
关于乡级人民委员会专业机构正职、副职的主管专员及相当职级定级问题,内务部援引第361号法令,并建议省厅参照执行。乡级人民委员会专业机构正职,包括行政服务中心主任的比例为100%。乡级人民委员会专业机构副职的比例不超过所有乡级专业机构副职总数(包括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的50%,具体由有权机关规定。
第361号法令规定,省级专业机构正职、副职可定为高级专员及相当职级;省级专业机构副职、省级专业机构内设组织正副职、省级专业机构中安排为主管专员及相当职级岗位的公务员,以及乡级专业机构正副职,可定为主管专员及相当职级。法令还规定,安排为专员及相当职级岗位的公务员定为专员及相当职级;安排为办事员及相当职级岗位的公务员定为办事员及相当职级。
(编译:李程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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