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3日,峴港市人民委員會發布了一項與社會住房政策相關的決定,明確了6類優先租住由政府使用公共投資資金建設的社會住房的對象。
租戶須在峴港市常住滿5年
具體而言,6類優先對象包括:對革命有功人員及其烈士親屬,屬於住房改善支持範圍者;重度殘疾人及特別重度殘疾人,屬於《住房法》規定的對象;貧困家庭;在市級財政領取工資的幹部、公務員、職員,或在市級公立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此外,優先對象還包括正在租用屬於公共財產且需拆除的住房的家庭和個人,且符合規定;以及在公共投資項目中被收回土地、需拆遷房屋但尚未獲得國家以住房或土地形式補償的家庭和個人。
根據該決定,大多數對象必須在峴港市常住或連續工作滿5年。
若曾贈與住房或土地使用權,則須在贈與完成至少10年後方可考慮。若曾轉讓,則轉讓時間須距申請租賃登記之日滿5年以上。
由政府使用公共投資資金建設的社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為5年。

租賃期間擁有土地所有權僅可續約1至3年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決定中包含許多相當具體的內容,例如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如有續租需求,承租方須提交申請及證明繼續租賃條件的材料,以申請續約。
對於在5年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名下擁有住房所有權或發生住房買賣、贈與交易的情況,管理機構將通知要求其在合同期滿後6個月內交還公寓。
對於在合同有效期內名下擁有2塊或以上住宅用地,或發生與住宅土地使用權相關交易的情況,合同可續約一次,期限為1年。
對於名下擁有一塊住宅用地使用權或發生住宅土地使用權買賣、贈與交易的情況,合同可續約一次,期限為自租賃合同期滿之日起3年。
這些規定旨在防止社會住房承租人已擁有房產卻未將公共住房歸還國家的情況。

峴港市民可在網上查詢購買社會住房的手續
峴港建設局近日在其網站上線了“社會住房租賃、購買指南”專欄,旨在提供關於條件、手續及正在受理檔案的社會住房項目的全面、透明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