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鄉政府欠債10年未還:國家機關作為被執行人該如何處理?

關於順義嘉萊公司(位於嘉萊省諸色鄉)勝訴要求鄉政府償還220億越南盾修路欠款卻未獲執行一事,律師就國家機關作為被執行人時的法律問題發表了看法。

強制執法,沒有例外

具體而言,本案中的被執行人包括繼承原諸色縣人民委員會義務的法人:諸色鄉人民委員會、亞科鄉人民委員會和諸色管理委員會。

律師阮德遊(多樂省律師團)表示,根據2025年《民事判決執行法》第4條的一般原則,法律不免除任何主體的強制執行,包括“相關機關、組織、個人”。

在其責任範圍內,被執行人必須嚴格遵守判決和執行決定。如果有執行條件而不自願履行,則必須被強制執行,沒有例外。

鄉人民委員會在已有執行決定且自願履行期限已過的情況下,仍“徵求意見”、“動員民眾捐款”,表明被執行機關尚未完全履行判決規定的強制性財務義務。

理論上,嘉萊省民事執行局完全有權採取適當的強制措施,只要查實可用於處理的資金來源或財產,而非僅限於“組織工作”。

不得強制執行公共財產,但可強制執行其他財產

律師阮德遊也表示,根據規定,國家預算、鄉人民委員會辦公場所或財產原則上屬於服務於國家管理職能的公共財產。因此,民事執行機關有權對非公共財產範圍內的財產採取保全和強制措施。

同時,有權核查執行條件,要求相關機關(國庫、銀行、稅務機關等)配合提供賬戶和單位收入信息,包括在國家國庫管理的預算外收入。

根據2025年《民事判決執行法》第14條,嘉萊省民事執行局有權要求負責諸色鄉和亞科鄉人民委員會轄區的主管國庫提供相關鄉政府賬戶餘額信息。在某些情況下,可要求凍結、扣除存款賬戶(非經常性支出預算賬戶)以履行對順義嘉萊公司的償債義務。

考慮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律師表示,根據2025年《民事判決執行法》第4條第5款,當事人、機關、組織、個人不執行判決、決定或不履行執行決定、民事執行機關、執行辦公室、執行員、執行人的要求、建議,或有違規行為的,根據違規性質和程度,可能受到紀律處分、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若造成損害,須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