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顺义嘉莱公司(位于嘉莱省诸色乡)胜诉要求乡政府偿还220亿越南盾修路欠款却未获执行一事,律师就国家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时的法律问题发表了看法。
强制执法,没有例外
具体而言,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包括继承原诸色县人民委员会义务的法人:诸色乡人民委员会、亚科乡人民委员会和诸色管理委员会。
律师阮德游(多乐省律师团)表示,根据2025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第4条的一般原则,法律不免除任何主体的强制执行,包括“相关机关、组织、个人”。
在其责任范围内,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守判决和执行决定。如果有执行条件而不自愿履行,则必须被强制执行,没有例外。
乡人民委员会在已有执行决定且自愿履行期限已过的情况下,仍“征求意见”、“动员民众捐款”,表明被执行机关尚未完全履行判决规定的强制性财务义务。
理论上,嘉莱省民事执行局完全有权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只要查实可用于处理的资金来源或财产,而非仅限于“组织工作”。
不得强制执行公共财产,但可强制执行其他财产
律师阮德游也表示,根据规定,国家预算、乡人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财产原则上属于服务于国家管理职能的公共财产。因此,民事执行机关有权对非公共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和强制措施。
同时,有权核查执行条件,要求相关机关(国库、银行、税务机关等)配合提供账户和单位收入信息,包括在国家国库管理的预算外收入。
根据2025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第14条,嘉莱省民事执行局有权要求负责诸色乡和亚科乡人民委员会辖区的主管国库提供相关乡政府账户余额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要求冻结、扣除存款账户(非经常性支出预算账户)以履行对顺义嘉莱公司的偿债义务。
考虑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律师表示,根据2025年《民事判决执行法》第4条第5款,当事人、机关、组织、个人不执行判决、决定或不履行执行决定、民事执行机关、执行办公室、执行员、执行人的要求、建议,或有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可能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若造成损害,须依法赔偿。
(编译:张悦;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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