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年輕人報》反映,阮德富(峴港市北奠盤坊)表示,他的父親阮德煌是峴港醫院介入心血管科的患者,出院診斷書上寫著:“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NSTEMI)- ICD-10: I21.4”。

根據上述出院證明,此前患者已獲主管機關根據峴港市人民議會第41/2025號決議審議並享受相關制度。

“然而,在審查檔案過程中,我父親的待遇被取消,理由是出院證明上寫的是‘疾病代碼I21.4’,並非受理檔案機關正在適用的‘疾病代碼I21’。據醫生解釋,這是我父親‘心肌梗死’病例更詳細、更具體的診斷。”——阿富說。

越南關於I21疾病代碼享受補貼的規定,更具體的答案仍在等待中

峴港醫院綜合計劃科代表在與記者交談時表示,I21代碼屬於國際疾病分類ICD-10中“急性心肌梗死”組的疾病代碼。I21.4是I21組的詳細代碼,用於具體確定位置和疾病類型(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 – NSTEMI)。從專業本質上看,I21.4仍屬於急性心肌梗死,並歸於I21組。使用I21.4是正確執行ICD-10疾病編碼規定的做法。詳細診斷病情符合《診治病法》及衛生部2026年第1849號決定中關於ICD-10疾病與死因編碼指導文件的規定。

明知患重病卻因疾病代碼不匹配無法辦理檔案

與此同時,北奠盤坊人民委員會文化社會處幹部潘氏映線女士在與記者交談時表示,已受理阮德煌先生被診斷為心肌梗死、ICD-10疾病代碼為I21.4的檔案。然而,該代碼與第41號決議中的規定不完全一致,因此已指導家屬重新辦理檔案以便獲得補貼。

據線女士稱,對於某些疾病,第41號決議的附錄有具體說明。例如對於癌症,第41號決議規定必須處於末期才能每月領取補貼。然而實際治療顯示,處於第一期或第二期的患者也已非常危急,可能迅速死亡。對於心力衰竭(代碼I50),第41號決議規定必須達到3級或4級才能符合審核條件。級別較低者即使需經常服藥也無法享受每月補貼,只能通過醫療保險解決。

但對於“疾病代碼I21”,決議並沒有具體指導或明確說明是否接受“小數點後的詳細代碼”。“這使得即使患者身患重病,我們也不敢為其辦理檔案,因為紙面上的疾病代碼不匹配。目前,鄉鎮、坊幹部如我們因缺乏醫學專業知識,難以區分複雜的疾病代碼,特別是當疾病代碼在小數點後帶有額外數字(如.1、.2、.3、.4)時。”——線女士說。

潘氏映線女士認為,像本案,儘管知道醫院做得具體詳細,但因為沒有指導,坊級不敢受理檔案,生怕違反國家規定。“目前一些類似案例我們也無法解決,必須等待上級核實和指導。”——線女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