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氏N.(正在使用118號趙夫人路房屋的人)表示,2016年她從黃先生、何女士(房屋原主人)處受讓了該地塊。
轉讓合同由山靜公證處公證。到2018年,她完成了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在梁氏N.辦理變更登記時,廣義市土地登記分局曾發文要求執行機關在10天內就地塊變更登記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然而,10天期限過後未有答覆,導致土地登記分局為梁氏N.辦理了變更登記。
廣義省民事執行局領導表示,原則上,大多數執行機關在收到土地登記分局的協調文件後,會發文要求暫停轉讓。
“因此,任何執行員或執行機關收到文件後不答覆、不表態或同意轉讓,是絕對不可能的”,該負責人肯定道。
至於為何沒有阻止文件,該負責人表示,從一開始執行任務時,執行員已向各公證處和土地登記分局發函。
但是,阻止文件並未發送給飛青公證處,因為當時該處不屬於舊廣義市轄區。
“然而,各級法院的判決也認定,執行員是否採取阻止措施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
法律已有規定,假設執行員是否發送文件,與交易是否合法無關”,該負責人解釋。
事實上,發現轉讓行為後,執行員已提起訴訟。各級人民法院已判決公證處公證的轉讓合同無效,同時撤銷對梁氏N.的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

執行機關多次引導梁氏N.起訴
梁氏N.認為她受讓房屋是為了抵銷原主人的債務,並且她是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與118號趙夫人路房屋相關的執行義務。
廣義省民事執行局領導也表示,梁氏N.可能花錢買了這所房子,卻不知道該財產已被執行,也不瞭解法律規定。
執行機關已多次解釋、引導梁氏N.向法院起訴要求退款或處理無效合同。要求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暫扣房屋轉讓人支付給她的款項以保障權益。
然而,經過多次解釋和鼓勵梁氏N.保障權益,她雖提交了訴狀,但隨後又撤回了起訴。事實上,梁氏N.起訴後,2025年初原廣義市人民法院已作出臨時緊急措施決定。
該決定基於梁氏N.的起訴,在要求處理黃先生、何女士(轉讓人)與梁氏N.之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法律後果的案件中。
凍結了黃先生在原廣義市民事執行分局的超過11億越南盾。隨後原廣義市民事執行分局也作出了凍結黃先生上述款項的決定。
然而,隨後梁氏N.撤訴,法院撤銷了凍結決定,執行機關便將上述款項退還給了黃先生。
“執行機關無權解決財產糾紛。儘管執行機關已多次引導她保障權益,但她並未執行”,該負責人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