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氏N.(正在使用118号赵夫人路房屋的人)表示,2016年她从黄先生、何女士(房屋原主人)处受让了该地块。
转让合同由山静公证处公证。到2018年,她完成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在梁氏N.办理变更登记时,广义市土地登记分局曾发文要求执行机关在10天内就地块变更登记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然而,10天期限过后未有答复,导致土地登记分局为梁氏N.办理了变更登记。
广义省民事执行局领导表示,原则上,大多数执行机关在收到土地登记分局的协调文件后,会发文要求暂停转让。
“因此,任何执行员或执行机关收到文件后不答复、不表态或同意转让,是绝对不可能的”,该负责人肯定道。
至于为何没有阻止文件,该负责人表示,从一开始执行任务时,执行员已向各公证处和土地登记分局发函。
但是,阻止文件并未发送给飞青公证处,因为当时该处不属于旧广义市辖区。
“然而,各级法院的判决也认定,执行员是否采取阻止措施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
法律已有规定,假设执行员是否发送文件,与交易是否合法无关”,该负责人解释。
事实上,发现转让行为后,执行员已提起诉讼。各级人民法院已判决公证处公证的转让合同无效,同时撤销对梁氏N.的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

执行机关多次引导梁氏N.起诉
梁氏N.认为她受让房屋是为了抵销原主人的债务,并且她是善意的第三人,不知道与118号赵夫人路房屋相关的执行义务。
广义省民事执行局领导也表示,梁氏N.可能花钱买了这所房子,却不知道该财产已被执行,也不了解法律规定。
执行机关已多次解释、引导梁氏N.向法院起诉要求退款或处理无效合同。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暂扣房屋转让人支付给她的款项以保障权益。
然而,经过多次解释和鼓励梁氏N.保障权益,她虽提交了诉状,但随后又撤回了起诉。事实上,梁氏N.起诉后,2025年初原广义市人民法院已作出临时紧急措施决定。
该决定基于梁氏N.的起诉,在要求处理黄先生、何女士(转让人)与梁氏N.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律后果的案件中。
冻结了黄先生在原广义市民事执行分局的超过11亿越南盾。随后原广义市民事执行分局也作出了冻结黄先生上述款项的决定。
然而,随后梁氏N.撤诉,法院撤销了冻结决定,执行机关便将上述款项退还给了黄先生。
“执行机关无权解决财产纠纷。尽管执行机关已多次引导她保障权益,但她并未执行”,该负责人表示。
(编译:Cici;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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