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廣義省拍賣房屋被佔:為何被查封的財產仍能轉讓?

梁氏N女士(正在使用118號徵王街房屋的人)稱,2016年她從黃先生和河女士(房屋原主人)那裡接受了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合同由山淨公證處公證。到2018年,她完成了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N女士辦理變更登記時,廣義市土地登記分局發文要求執行機關在10天內就該地塊的變更登記進行答覆。但10天期限過後沒有答覆,導致土地登記機構為梁氏N女士辦理了變更登記。廣義省民事執行局領導表示,原則上大多數執行機關在收到土地登記機構的配合文件後會發文要求暫停轉讓。“因此,沒有任何執行員或執行機關收到文件後不答覆、不表態或同意轉讓,這是絕對不可能的。”關於為何沒有阻止文件,該領導表示,從一開始執行任務時,執行員就已向各公證處和土地登記機構發函。但阻止文件沒有發給飛青公證處,因為當時該處不在舊廣義市轄區。“不過,各級法院的判決也認定,執行員是否阻止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法律已有規定,假設執行員是否發函,與交易是否合法無關。”該領導解釋道。事實上,在發現轉讓後,執行員已提起訴訟。各級人民法院已裁定該公證處公證的轉讓合同無效,同時撤銷了N女士的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

越南廣義省拍賣房屋被佔:為何被查封的財產仍能轉讓?

執行機關多次指導N女士起訴。梁氏N女士稱,她接受該房屋是為了抵銷與舊主人的債務,並且她是善意的第三方,不知道與該房屋相關的執行義務。廣義省民事執行局領導也表示,N女士可能花錢買了房子卻不知道該財產已被執行,也不瞭解法律規定。執行機關已多次解釋和指導N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錢款或處理無效合同,並要求法院採取保全措施,暫扣房屋轉讓人給她的錢款以保障權益。然而,經過多次解釋和鼓勵N女士保障權益,N女士提交了起訴狀但又撤回了。事實上,在N女士起訴後,2025年初舊廣義市人民法院已作出臨時緊急措施決定。該決定是根據N女士在要求處理黃先生和河女士(轉讓人)與N女士之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法律後果案件中的起訴狀作出的。決定凍結了黃先生在舊廣義市民事執行分局的超過11億越南盾。隨後舊廣義市民事執行分局也作出了凍結黃先生上述款項的決定。但之後N女士撤訴,法院終止了凍結決定,執行機關便將上述款項退還給了黃先生。“執行機關無權解決財產糾紛。儘管執行機關多次指導她保障權益,但她沒有執行。”該領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