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提出到2130年,越南成為高度發達、文明、現代、具有創造力和持久活力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中央通過了關於革新越南發展模式的決議。

中央評估,經過40年革新,國家取得了巨大成就,具有歷史意義;規模、潛力、地位和國際威望不斷提高;成為中等偏高收入國家;人民生活明顯改善。

然而,發展模式革新進程緩慢,而世界正經歷時代性變化,機遇與挑戰並存。國內已頒佈多項革命性戰略方針和決策,提出新要求,尤其是2026-2030年實現兩位數增長的目標。

中央認為,需要在發展模式革新上實現突破,以實現到2045年將越南發展成為高收入發達國家的目標,併為黨的領導下未來100年(2030-2130年)奠定基礎。決議提出了到2030年、2035年和2045年的具體目標。

展望2130年,越南成為高度發達、文明、現代、具有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是亞洲領先的綠色、創新經濟體和智能製造中心之一。

越南在全球知識、技術、經濟、國防、安全秩序中佔據重要地位;建設文明、繁榮、公平、包容、幸福的社會;人民全面發展;有能力適應時代變化併為人類做出應有貢獻。

越南邁向高度發達的社會主義國家

國家決定土地價格,避免形成多重價格機制

會議上,中央還通過了關於修改《土地法》及相關法律的觀點和方向的決議。

決議繼續確認2022年第18號決議關於革新和完善體制、政策、提高土地管理和使用效率、推動越南成為高收入發達國家的基本觀點和目標。

一些觀點、目標、任務和解決方案得到調整和補充,以完善土地法律體系,使其同步、透明、可行;疏通資源,促進兩位數增長和可持續發展。土地管理必須確保嚴格、社會公平、人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滿足國防、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中央確認土地是國家特殊資源、發展和生存空間;是構成領土主權、經濟主權和國家安全的重要因素;是特殊生產資料和國家發展的重要資源。土地使用權是投資和社會發展活動的重要投入。土地屬於全民所有,由國家代表所有者並統一管理。

國家在使用土地時進行調節、控制並決定土地價格,避免形成多重價格機制。將“被徵收財產補償”的思路轉變為“國家收回土地時重建人民生活”。被收回土地房屋的居民必須得到安置,居住條件不低於或優於原住地。國家創造條件讓公民有住所,優先發展租賃住房用地,滿足人民需求。

關於黨員不得做的新規定

中央通過了關於黨員不得做的新規定,補充了在網絡空間、數字化轉型和機構精簡中出現的違規行為。

新規定取代了2021年第37號規定,旨在及早識別、及時阻止違規行為;提高檢查、監督和執行黨紀的效率。這也是加強預防和打擊腐敗、浪費、消極現象以及保護敢於思考、敢於為共同利益做事的幹部的工具。

新內容繼承仍然適用的規定,修改不再適用的條款,並補充新出現的違規行為。規定與政治綱領、黨章、國家法律以及關於榜樣、檢討、評估、紀律、權力控制、預防和打擊腐敗、浪費、消極現象的規定同步制定。

規定的精神是建設和打擊相結合,以預防、警示、自我反省、自我糾正為重點。

準備修改黨章提交第十五次代表大會

中央同時通過了關於執行黨章的規定,以完善黨組織模式的法律基礎,滿足革新領導方式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戰鬥力的要求。

規定繼承2026年4月第20號規定中仍然有效的內容,同時修改和補充必要的問題,使黨組織模式與政治體系機構以及從中央到基層的數字化轉型要求統一運行。

調整內容集中在名稱、位置、權限以及新模式下黨委、黨組織的工作關係。新規定的頒佈是為修改黨章過程做準備,預計將提交第十五次代表大會。

在此次會議上,中央同時通過了關於國家安全戰略、建設紀律嚴明、安全、文明、和諧、發展的社會、將越南建設成為強大海洋國家的決議。

會議還通過了關於繼續完善和有效運行政治體系和兩級地方政府總體組織模式、保護環境、主動應對新時期氣候變化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