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永隆省公安7月26日消息,新安鄉公安已傳喚N.M.L.男子(21歲,永隆省安長鄉人)到案,以澄清其關於遭搶劫的報案內容。
L.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在永隆省新安鄉橋建邑的一條道路上,被一名對象控制並搶走了隨身攜帶的現金。
接到報案後,鄉公安立即核實、收集信息、排查現場並與相關人員談話,確認並無報案所述事件。
L.承認所有被搶信息均為其本人捏造。原因是他嚮應用充值玩遊戲並輸光了所有錢。因擔心被家人責罵,L.想到向公安機關報假警以掩蓋事實。
根據政府第144/2021/NĐ-CP號議定第7條第3款c項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組織報告虛假、不實信息的行為可被處以200萬至30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具體視違規性質、程度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