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加速開發富餘公共房產,出租10年以下無需招標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近日發佈計劃,落實政府2026年6月24日第31號決議,關於特殊機制政策以加快處理和開發機構精簡後的富餘公共房產。

與胡志明市此前關於開發、出租公共房產的規定相比,第31號決議規定了更便利的特殊政策,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公共資產(機構、行政單位精簡後的富餘房產和土地)的效益,避免浪費,增加國家預算收入。

其中,突出的是規定出租公共房產期限最長10年(可多次續租)而無需通過招標、拍賣形式。取而代之的是採用公示價格或競爭性報價的方式。

地方的公共房產投入開發將廣泛公開信息,通過大眾媒體充分披露,以吸引企業和民眾參與和監督。

根據計劃,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具體規定了工作內容、執行時間以及相關機構在落實決議中的責任。

其中,行政手續必須精簡(無需進行拍賣/招標,不強制要求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無需滿足規劃符合性要求即可進行開發)。

同時確保各機構、單位在執行任務時密切配合;及時督促、指導並解決組織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和障礙。

合併後,胡志明市有9819處房產和土地作為辦公場所和事業單位用地。其中9434處繼續使用,370處富餘。

主動制定開發方案,公開公示出租公共房產

根據計劃,各房產管理、經營機構將主動制定每處房產的開發方案,明確臨時使用、出租的房產和土地清單、方式及期限。在經同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批准後,管理單位可立即實施出租。

租金根據第31號決議規定的公式確定,包括建築物的折舊價值、土地法規定的土地租金、使用土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再加上10%的管理和開發費用。

該公式用於確定公共資產出租時的公示價格(底價)。

確定單價後,各房產和土地必須在管理單位辦公地點、出租資產所在地進行公開公示,同時在市電子門戶網站和管理單位網站發佈。

若公示期滿無人登記租賃,單位可按規定降低租金。承租人將通過公示價格或競爭性報價方式確定,而非招標。

若合同期限低於5年,租金在租期內保持不變;若合同期限5年以上,則每5年調整一次。租期最長10年,若滿足規定條件可多次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