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加速开发富余公共房产,出租10年以下无需招标

胡志明市加速开发富余公共房产,出租10年以下无需招标

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近日发布计划,落实政府2026年6月24日第31号决议,关于特殊机制政策以加快处理和开发机构精简后的富余公共房产

与胡志明市此前关于开发、出租公共房产的规定相比,第31号决议规定了更便利的特殊政策,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资产(机构、行政单位精简后的富余房产和土地)的效益,避免浪费,增加国家预算收入。

其中,突出的是规定出租公共房产期限最长10年(可多次续租)而无需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取而代之的是采用公示价格或竞争性报价的方式。

地方的公共房产投入开发将广泛公开信息,通过大众媒体充分披露,以吸引企业和民众参与和监督。

根据计划,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了工作内容、执行时间以及相关机构在落实决议中的责任。

其中,行政手续必须精简(无需进行拍卖/招标,不强制要求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无需满足规划符合性要求即可进行开发)。

同时确保各机构、单位在执行任务时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指导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障碍。

合并后,胡志明市有9819处房产和土地作为办公场所和事业单位用地。其中9434处继续使用,370处富余。

主动制定开发方案,公开公示出租公共房产

根据计划,各房产管理、经营机构将主动制定每处房产的开发方案,明确临时使用、出租的房产和土地清单、方式及期限。在经同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批准后,管理单位可立即实施出租。

租金根据第31号决议规定的公式确定,包括建筑物的折旧价值、土地法规定的土地租金、使用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再加上10%的管理和开发费用。

该公式用于确定公共资产出租时的公示价格(底价)。

确定单价后,各房产和土地必须在管理单位办公地点、出租资产所在地进行公开公示,同时在市电子门户网站和管理单位网站发布。

若公示期满无人登记租赁,单位可按规定降低租金。承租人将通过公示价格或竞争性报价方式确定,而非招标。

若合同期限低于5年,租金在租期内保持不变;若合同期限5年以上,则每5年调整一次。租期最长10年,若满足规定条件可多次续租。

(编译:Eric ;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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