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8日,同塔省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並判處被告人黎伯輝(35歲,同塔省隆定鄉人)30年有期徒刑,罪名包括“詐騙侵佔財產”、“濫用信任侵佔財產”和“使用機關、組織的虛假文件”。
被告人楊美玲(31歲,同塔省人)被判處17年有期徒刑,林阮福厚(26歲,同塔省人)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同樣因“詐騙侵佔財產”和“使用機關、組織的虛假文件”罪名。
根據起訴書,2024年11月至2025年5月期間,黎伯輝以跑服務為由租用了8輛汽車。使用一段時間後,他產生侵佔財產的念頭,於是僱傭他人偽造以自己名義的車輛登記證,然後拿去抵押,獲取錢財用於消費和還債。輝將偽造的車輛登記證抵押給阮氏T,侵佔6.5億越南盾。隨後,輝拉攏楊美玲和林阮福厚租用更多汽車,繼續偽造車輛登記證並抵押。調查機構認定,輝濫用信任侵佔財產價值逾6.24億越南盾,並與玲、厚合謀詐騙侵佔財產價值逾35.9億越南盾,總侵佔財產價值超過42億越南盾。起訴書指出,輝、玲和厚的行為直接侵犯了法律保護的他人財產所有權,侵犯了國家行政管理秩序,並影響了國家在印章、文件或其他證件行政管理領域的正常運作和信譽,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在該案中,輝、玲和厚構成簡單共同犯罪,輝是主謀,玲和厚起幫助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