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由SSI和大和證券集團在河內聯合舉辦的“從私營到公眾:越南FDI企業上市路線圖”研討會上,國家證券委員會(SSC)副主席黃文秋表示,外資企業在越南股市的佔比與其對經濟的貢獻和規模相比仍然過小。
“自越南股市成立以來,僅有11家外資企業完成上市或註冊交易。如今,在市場上近1600家上市和註冊的公眾公司中,僅剩10家,”黃文秋說。“截至2025年底,這些公司的合計註冊資本約為5.052億美元,總資產約17.9億美元,分別僅佔市場的0.15%和0.48%。”
據黃文秋介紹,自2017年以來,另有4家外資企業完成了成為公眾公司的必要程序,但隨後均未進行上市或註冊交易。
“這些數字凸顯了外資企業對越南經濟的貢獻與其在資本市場代表性之間的巨大差距,”他表示。
黃文秋指出,越南早在2003年就頒佈了第38號法令,允許外資企業轉為股份制公司並在股市上市。然而,隨後對《企業法》和《投資法》的多輪修訂造成了法律框架的不一致,使得許多外資企業難以推進上市。
2014年至2020年間,財政部多次向政府提交提案,旨在促進外資企業參與股市,但全面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目前政府已批准鼓勵外資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政策。
“總理已批准財政部的提案,以促進外資企業參與股市,”黃文秋說。“外商直接投資是越南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也應成為國家資本市場發展的有機部分。”

據國家證券委員會副主席介紹,越南的證券法規從根本上對國內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視同仁。
“財務實力雄厚、公司治理透明的外資企業被鼓勵在越南股市上市併發行股票,以多元化融資渠道、提高透明度並擴大市場,”黃文秋說。“吸引更多外資企業上市將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併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多接觸按國際公認治理標準運營企業的機會,從而增強越南資本市場的吸引力。”
然而,他強調證券法下的平等待遇並不意味著每家外資企業都能立即著手上市。
“對許多企業而言,主要障礙不在於證券法規,而在於其投資證書、項目結構、合同安排以及投資批准過程中對越南的承諾,”他補充道。
經過全面審查,國家證券委員會確定了外資企業進入股市前需要解決的五大法律障礙類別。
第一類企業仍受限於與投資許可證、稅收優惠或與地方當局約定的義務相關的承諾。
黃文秋表示,許多享受投資優惠的企業同時需要履行特定義務或承諾,這些必須在上市前先行解決或完成。
第二類企業是實施公私合作項目,這些項目在整個項目週期內受制於單獨的投資機制和合同義務。
第三類企業包括在受越南國際條約承諾約束的行業運營的企業。根據行業不同,這些企業在進入證券市場前必須滿足特定的監管條件。
第四類企業涉及項目完成後需將資產無償移交給越南政府的項目。黃文秋表示,這些項目涉及資產和所有權的特殊法律考量,上市前需要解決。
最後一類企業是通過投資者招標程序獲得項目的企業。此類項目通常涉及特定的合同承諾,最顯著的是資本轉讓限制。
“最顯著的限制與將所有權股份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限制有關,”黃文秋建議外資企業及其財務顧問在準備上市時仔細評估這五類法律問題。
國家證券委員會的評估表明,阻礙外資企業進入越南股市的主要障礙並非來自《證券法》本身,也不是對國內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區別對待,而是主要源於外資項目最初獲得許可時設定的投資條件、合同義務和承諾。
“未來,監管機構將繼續研究措施,吸引更多外資企業進入股市,以便它們在越南籌集資金並擴大業務,”黃文秋說。“關鍵優先事項之一將是鼓勵首次公開募股與交易所上市相結合,同時審查有關公司重組和股份轉讓的法規。”
“中長期內,政策將側重於加強法律框架、改善投資和商業環境,並逐步擴大外國投資者進入越南資本市場的渠道。這一過程必須保持透明、一致且對所有投資者一視同仁,”他表示。
據黃文秋介紹,政府和財政部將繼續完善監管框架、提高透明度、加強市場監管並保護投資者利益。
“隨著越南市場的升級和外資企業的廣泛參與,股市有望進一步確立其作為高效融資平臺的地位,同時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並提升企業在越南的品牌價值,”他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