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FDI企业上市障碍超越证券法

7月28日,由SSI和大和证券集团在河内联合举办的“从私营到公众:越南FDI企业上市路线图”研讨会上,国家证券委员会(SSC)副主席黄文秋表示,外资企业在越南股市的占比与其对经济的贡献和规模相比仍然过小。

“自越南股市成立以来,仅有11家外资企业完成上市或注册交易。如今,在市场上近1600家上市和注册的公众公司中,仅剩10家,”黄文秋说。“截至2025年底,这些公司的合计注册资本约为5.052亿美元,总资产约17.9亿美元,分别仅占市场的0.15%和0.48%。”

据黄文秋介绍,自2017年以来,另有4家外资企业完成了成为公众公司的必要程序,但随后均未进行上市或注册交易。

“这些数字凸显了外资企业对越南经济的贡献与其在资本市场代表性之间的巨大差距,”他表示。

黄文秋指出,越南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第38号法令,允许外资企业转为股份制公司并在股市上市。然而,随后对《企业法》和《投资法》的多轮修订造成了法律框架的不一致,使得许多外资企业难以推进上市。

2014年至2020年间,财政部多次向政府提交提案,旨在促进外资企业参与股市,但全面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目前政府已批准鼓励外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政策。

“总理已批准财政部的提案,以促进外资企业参与股市,”黄文秋说。“外商直接投资是越南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应成为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有机部分。”

越南FDI企业上市障碍超越证券法

据国家证券委员会副主席介绍,越南的证券法规从根本上对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财务实力雄厚、公司治理透明的外资企业被鼓励在越南股市上市并发行股票,以多元化融资渠道、提高透明度并扩大市场,”黄文秋说。“吸引更多外资企业上市将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并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接触按国际公认治理标准运营企业的机会,从而增强越南资本市场的吸引力。”

然而,他强调证券法下的平等待遇并不意味着每家外资企业都能立即着手上市。

“对许多企业而言,主要障碍不在于证券法规,而在于其投资证书、项目结构、合同安排以及投资批准过程中对越南的承诺,”他补充道。

经过全面审查,国家证券委员会确定了外资企业进入股市前需要解决的五大法律障碍类别。

第一类企业仍受限于与投资许可证、税收优惠或与地方当局约定的义务相关的承诺。

黄文秋表示,许多享受投资优惠的企业同时需要履行特定义务或承诺,这些必须在上市前先行解决或完成。

第二类企业是实施公私合作项目,这些项目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受制于单独的投资机制和合同义务。

第三类企业包括在受越南国际条约承诺约束的行业运营的企业。根据行业不同,这些企业在进入证券市场前必须满足特定的监管条件。

第四类企业涉及项目完成后需将资产无偿移交给越南政府的项目。黄文秋表示,这些项目涉及资产和所有权的特殊法律考量,上市前需要解决。

最后一类企业是通过投资者招标程序获得项目的企业。此类项目通常涉及特定的合同承诺,最显著的是资本转让限制。

“最显著的限制与将所有权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限制有关,”黄文秋建议外资企业及其财务顾问在准备上市时仔细评估这五类法律问题。

国家证券委员会的评估表明,阻碍外资企业进入越南股市的主要障碍并非来自《证券法》本身,也不是对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区别对待,而是主要源于外资项目最初获得许可时设定的投资条件、合同义务和承诺。

“未来,监管机构将继续研究措施,吸引更多外资企业进入股市,以便它们在越南筹集资金并扩大业务,”黄文秋说。“关键优先事项之一将是鼓励首次公开募股与交易所上市相结合,同时审查有关公司重组和股份转让的法规。”

“中长期内,政策将侧重于加强法律框架、改善投资和商业环境,并逐步扩大外国投资者进入越南资本市场的渠道。这一过程必须保持透明、一致且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他表示。

据黄文秋介绍,政府和财政部将继续完善监管框架、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随着越南市场的升级和外资企业的广泛参与,股市有望进一步确立其作为高效融资平台的地位,同时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并提升企业在越南的品牌价值,”他说。

(编译:李程;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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