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檢查委員會剛剛發佈了關於黨員不得從事之事項規定的實施細則(第02號細則)。
此前,黨中央已頒佈第207號規定,包括19條,取代第37/2021號規定。
什麼是對錯誤行為的冷漠、無感?
根據細則,對錯誤行為冷漠、無感是指對機關、單位和社會中的錯誤行為持漠不關心、不負責任的態度。
關於親屬,包括配偶、親生父母、養父母、親生子女、養子女。
姻親包括:配偶;親生父母、養父母、直接撫養人;配偶的親生父母、養父母、直接撫養人;親生子女、養子女、兒媳、女婿;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曾祖父母;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和侄子、侄女。
還有,迴避、推卸責任是指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故意將屬於自己任務和權限的工作轉交給他人、其他組織或部門的行為。
不得為歪曲歷史、詆譭領袖的出版物造勢
中央檢查委員會還對19條黨員不得從事之事項的規定進行了詳細指導。
第5條規定,黨員不得撰寫、發表、發佈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材料、數據,使其撰寫、發表、發佈與事實不符的內容,且未按規定發表反饋意見或更正。
直接或鼓勵組織、個人創作、製作、出版、儲存、發行、傳播不健康、違背越南良好風俗習慣、具有煽動性、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歪曲歷史、詆譭領袖、黨和國家領導人、破壞黨和國家制度的文藝作品、文學作品、藝術作品。
傳播不符合規定的文章、講話、訪談、回憶錄、電影、圖片。
關於這一內容,細則明確規定,黨員不得撰寫文章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材料、數據,使其撰寫、發表、發佈、分享與事實不符、不符合黨的規定和國家法律的新聞、文章、圖片;誣告陷害與案件有關的內容,或在法院作出判決前隨意定性罪名和刑期;發佈虛假信息但不按規定發表反饋意見、更正或撤銷、刪除。
不得直接或鼓勵組織、個人在互聯網空間、數字平臺上創作、製作、出版、儲存、發行、傳播、分享具有下列內容和性質的文化產品、作品、文學作品、藝術作品、文章、講話、訪談、回憶錄、繪畫、電影、圖片、磁帶、光盤及各種形式的出版物:
不得詆譭領袖、黨和國家領導人;煽動反對黨、反對國家、反對制度,破壞民族團結。
煽動暴力,宣傳侵略戰爭、心理戰,製造民族、宗教、地區間的仇恨和不團結,在人民中造成懷疑和恐慌;傳播機會主義、實用主義、違背社會道德和倫理規範的生活方式。
歪曲、否定歷史、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不實反映黨和國家、越南民族、組織和個人情況;否定黨的領導和領袖個人對革命事業的功績;歪曲、誣陷,侵犯組織的名譽、個人的名譽、人格和隱私。
反映錯誤問題,歪曲黨的主張、規定和國家法律;片面、單向地報道國際形勢,對越南與各國和國際組織的關係造成不利影響。
傳播反動、淫穢、迷信、違背越南良好風俗習慣的文化產品(通過演講、購買、銷售、印刷、複製、儲存、分發、宣傳書籍、出版物、磁帶、光盤、電影、圖片和其他設備)。
第5條還規定,黨員不得使用互聯網基礎設施、社交媒體、數字平臺、人工智能來創建、傳播虛假信息。
關於這一內容,根據細則,黨員不得使用互聯網基礎設施、社交媒體、數字平臺、人工智能來製造沒有根據、未經核實的不實信息和內容;製造虛假圖像、聲音或修改內容以歪曲事件本質;偽造機關、組織、單位的文件、通知、決定、電子郵件、短信或材料、數據;發佈、分享、評論、直播或轉發明知或有理由懷疑是虛假、未經核實的信息。
第18條規定,黨員不得對社會上的錯誤行為冷漠、無感。
根據細則,黨員不得對不良事件和行為保持沉默、漠不關心,即使知道自身有義務、責任解決或向上級報告,但因事不關己或與自身、家庭利益無關而無動於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