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检查委员会刚刚发布了关于党员不得从事之事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第02号细则)。
此前,党中央已颁布第207号规定,包括19条,取代第37/2021号规定。
什么是对错误行为的冷漠、无感?
根据细则,对错误行为冷漠、无感是指对机关、单位和社会中的错误行为持漠不关心、不负责任的态度。
关于亲属,包括配偶、亲生父母、养父母、亲生子女、养子女。
姻亲包括:配偶;亲生父母、养父母、直接抚养人;配偶的亲生父母、养父母、直接抚养人;亲生子女、养子女、儿媳、女婿;兄弟姐妹;配偶的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曾祖父母;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和侄子、侄女。
还有,回避、推卸责任是指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故意将属于自己任务和权限的工作转交给他人、其他组织或部门的行为。
不得为歪曲历史、诋毁领袖的出版物造势
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对19条党员不得从事之事项的规定进行了详细指导。
第5条规定,党员不得撰写、发表、发布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材料、数据,使其撰写、发表、发布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且未按规定发表反馈意见或更正。
直接或鼓励组织、个人创作、制作、出版、储存、发行、传播不健康、违背越南良好风俗习惯、具有煽动性、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歪曲历史、诋毁领袖、党和国家领导人、破坏党和国家制度的文艺作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
传播不符合规定的文章、讲话、访谈、回忆录、电影、图片。
关于这一内容,细则明确规定,党员不得撰写文章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材料、数据,使其撰写、发表、发布、分享与事实不符、不符合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的新闻、文章、图片;诬告陷害与案件有关的内容,或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随意定性罪名和刑期;发布虚假信息但不按规定发表反馈意见、更正或撤销、删除。
不得直接或鼓励组织、个人在互联网空间、数字平台上创作、制作、出版、储存、发行、传播、分享具有下列内容和性质的文化产品、作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文章、讲话、访谈、回忆录、绘画、电影、图片、磁带、光盘及各种形式的出版物:
不得诋毁领袖、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反对党、反对国家、反对制度,破坏民族团结。
煽动暴力,宣传侵略战争、心理战,制造民族、宗教、地区间的仇恨和不团结,在人民中造成怀疑和恐慌;传播机会主义、实用主义、违背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生活方式。
歪曲、否定历史、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不实反映党和国家、越南民族、组织和个人情况;否定党的领导和领袖个人对革命事业的功绩;歪曲、诬陷,侵犯组织的名誉、个人的名誉、人格和隐私。
反映错误问题,歪曲党的主张、规定和国家法律;片面、单向地报道国际形势,对越南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关系造成不利影响。
传播反动、淫秽、迷信、违背越南良好风俗习惯的文化产品(通过演讲、购买、销售、印刷、复制、储存、分发、宣传书籍、出版物、磁带、光盘、电影、图片和其他设备)。
第5条还规定,党员不得使用互联网基础设施、社交媒体、数字平台、人工智能来创建、传播虚假信息。
关于这一内容,根据细则,党员不得使用互联网基础设施、社交媒体、数字平台、人工智能来制造没有根据、未经核实的不实信息和内容;制造虚假图像、声音或修改内容以歪曲事件本质;伪造机关、组织、单位的文件、通知、决定、电子邮件、短信或材料、数据;发布、分享、评论、直播或转发明知或有理由怀疑是虚假、未经核实的信息。
第18条规定,党员不得对社会上的错误行为冷漠、无感。
根据细则,党员不得对不良事件和行为保持沉默、漠不关心,即使知道自身有义务、责任解决或向上级报告,但因事不关己或与自身、家庭利益无关而无动于衷。
(编译:Cici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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