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慶和省公安調查機關剛對居住在芽莊市北芽莊坊的黎氏海英(51歲)提起刑事訴訟,以調查“將車輛交給不符合道路通行駕駛條件的人”之罪。
海英女士在將摩托車交給一名俄羅斯男性遊客後被起訴。此人近三個月前在陳富路(芽莊市)發生事故,導致一人死亡。
刑法第264條規定什麼?
該案是對經營摩托車、汽車租賃服務的組織和個人的法律警示。
律師阮鴻河——阮鴻河律師事務所所長(慶和省律師團)——認為:
“第264條並非針對直接造成事故的人,而是針對有義務管理車輛卻將車輛非法交給不符合駕駛條件的人。
因此,被處理的行為不是駕駛車輛,而是明知接收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仍將車輛交出的行為。
這是一道從源頭設置的‘預防屏障’。立法者不是等到事故發生後處理駕駛員,還追究造成該風險的人的責任。犯罪構成要件不僅是交車”——河律師分析。
還是根據這位律師的說法,要依照第264條追究刑事責任,訴訟機關必須充分證明犯罪構成的四個要素,包括:
第一,有將道路交通工具交給他人的行為。
第二,被交付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駕駛條件。這可能源於多種原因,如無駕照、駕照等級不符、未達年齡、正被吊銷駕駛權,或屬於法律不允許駕駛的情況。
第三,交車人明知接收者不具備駕駛條件。這是犯罪的主觀方面特徵,也是實踐中處理此類犯罪難以證明的因素。
第四,交車必須導致法律規定的後果,如致人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損害。如果尚未產生第264條物質性構成要求的結果,則不足以刑事處理。
持有外國駕照,並不當然可以在越南駕駛。

律師阮祥玲——祥玲律師事務所所長(慶和省律師團)——進一步分析強調,並非將車交給無駕照者就當然犯罪。重要的是必須證明交車人明確知道被交付者不具備駕駛條件,仍故意交出車輛。
據律師稱,該案可通過多種證據來源證明,例如:承租人直接承認自己沒有駕照但仍獲交車;工作人員要求出示駕照而承租人未能出示;雙方通過短信、電子郵件或預訂應用溝通無駕照的情況。
攝像頭記錄下承租人未出示駕照仍交車;酒店內部流程規定必須檢查駕照但員工故意忽略;對於外國人:不能只檢查護照及相關證件等。
根據規定,持有外國簽發駕照的外國人並不當然可以在越南駕駛機動車。
此時,出租人需要檢查該駕照是否可以在越南合法使用;是否與車輛等級相符;以及是否仍然有效。
對於外國人,出租人需要檢查護照、簽證、暫住卡等是否在有效期內。此外,承租人必須持有已轉換為越南駕照的國際駕駛執照(IDP)。
根據規定,如果車輛駕駛人僅使用國際駕照而不轉換為越南駕照,仍被視為使用無效駕照。
第168/2024號法令第18條第7款規定,駕駛排量125cm3以上兩輪摩托車或功率11kW以上電動車的駕駛人,雖有駕駛證但不相符的,將被罰款600萬至800萬越南盾。
該罰款同樣適用於持有國際駕照但未攜帶相應國家駕照的人。
如果無法確定駕照的合法性,交車可能使出租人在發生事故時面臨非常大的法律風險。出租人的義務不只是查看駕照以降低風險,車輛租賃機構需要建立嚴格的檢查流程和檔案保存。
除了將駕照與護照或公民身份證核對,還需要拍攝或保存駕照複印件,並在租車合同中記錄駕照號、等級和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