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日,乂安省相陽社公安稱,該單位剛對N.Đ.Th.(44歲,居住在相陽社流建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其提供、分享虛假信息、失實信息、歪曲、誹謗、冒犯機構、組織的威信以及個人的名譽、人格。
據公安機關稱,通過監控網絡空間,職能部門發現Th.使用個人Facebook賬號在《乂安報》粉絲專頁的一篇文章下發表關於公安力量的不實評論。
在被約談後,Th.承認違規行為,自願刪除不實評論內容,並承諾不在社交網絡上發佈、分享或評論未經核實的信息。
根據第174/2026/NĐ-CP號法令第95條第1款,相陽社公安對Th.處以1250萬越南盾的罰款。
相陽社公安提醒民眾只應發佈、分享和評論來自官方、經核實的信息,避免傳播不實信息,影響治安秩序以及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