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日,乂安省相阳社公安称,该单位刚对N.Đ.Th.(44岁,居住在相阳社流建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其提供、分享虚假信息、失实信息、歪曲、诽谤、冒犯机构、组织的威信以及个人的名誉、人格。
据公安机关称,通过监控网络空间,职能部门发现Th.使用个人Facebook账号在《乂安报》粉丝专页的一篇文章下发表关于公安力量的不实评论。
在被约谈后,Th.承认违规行为,自愿删除不实评论内容,并承诺不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分享或评论未经核实的信息。
根据第174/2026/NĐ-CP号法令第95条第1款,相阳社公安对Th.处以1250万越南盾的罚款。
相阳社公安提醒民众只应发布、分享和评论来自官方、经核实的信息,避免传播不实信息,影响治安秩序以及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编译:李程;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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