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峴港海濱房屋“奇案”:以100萬越南盾成交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剛剛作出再審決定,撤銷峴港市高級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第70號民事二審判決和峴港市人民法院2022年7月13日第37號一審判決;將案卷移交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審。

這是一起財產所有權糾紛案件;要求撤銷土地使用權及土地附著物轉讓合同;撤銷個別決定。

原告是H.A.Tr.先生(居住在峴港市山茶坊),被告是N.T.B.T.女士(居住在峴港市和強坊)。

根據案情,H.A.Tr.先生稱自己是美國越僑。

2007-2008年,他匯錢給親戚N.V.M.先生,在梁友慶路(今山茶坊)購買土地、建房並代為持有產權,因為他還不夠條件在越南以自己的名義擁有房產。

2009年,Tr.先生回到這所房子居住。

2012年8月,Tr.先生與N.T.B.T.女士舉行了婚禮,但沒有登記結婚。同居期間,T.女士提議將上述房產過戶到她名下代為持有,並承諾在他符合條件後歸還。

Tr.先生表示,由於不懂越南語、不瞭解越南法律,又以為兩人是夫妻,便信任對方,同意於2013年1月16日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價格為100萬越南盾。

之後T.女士搬走,並帶走了上述房產證件。

2014年11月,T.女士帶人來出售該房產,但因Tr.先生阻攔並在房子上掛出“有糾紛”的牌子,所以未能售出。

隨後,T.女士起訴要求Tr.先生歸還房屋。Tr.先生提出反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T.女士擅自將房產出售給V.T.H.女士,隨後撤訴。

Tr.先生認為,轉讓正在爭議中的房產是違法的,因為他自2009年以來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且糾紛正在法院審理中。

Tr.先生請求法院宣佈N.V.M.夫婦與T.女士之間的轉讓合同無效;取消T.女士與H.女士之間的轉讓合同;撤銷已發給T.女士的紅皮書(產權證)(已變更登記至H.女士名下);確認該房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其所有。

被告有何說法?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T.女士陳述,梁友慶路房產的來源是Tr.先生的。

將上述房產轉讓給她是根據Tr.先生於2013年1月16日承諾書的意見,因為此前她曾交給Tr.先生2萬美元用於辦理結婚和擔保去美國的手續,但未成功;還有6億越南盾——照顧Tr.先生生病母親期間的費用。

由於Tr.先生沒有錢償還,所以同意將房產轉讓給她。

收到轉讓後,她辦理了手續,完成了產權變更登記,並獲得了紅皮書。

T.女士認為將房產轉讓給H.女士是合法的,並不同意Tr.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兩級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認定,T.女士聲稱N.V.M.先生將房產轉讓給她是為了衝抵Tr.先生從她那裡拿走的2萬美元和6億越南盾的債務。

然而Tr.先生不承認,T.女士也不能提供任何文件來證明這一說法。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天(2013年1月16日),Tr.先生和T.女士簽署了一份承諾書,內容為:“M.先生將房產轉讓給T.女士,金額為100萬越南盾,以正式辦理合同文件(該金額並非真實)”。

此外,Tr.先生提供的居住確認文件顯示,他至今一直管理、使用該房產。

由此可見,儘管雙方簽訂了轉讓合同,但實際上並無款項交付和房屋交接。

這筆交易實質上是讓T.女士在Tr.先生尚未具備在越南以自己名義擁有房產條件時,代其持有房產……

二審法院駁回了N.T.B.T.女士和V.T.H.女士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支持了H.A.Tr.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宣佈N.V.M.夫婦與N.T.B.T.女士之間的轉讓合同無效;撤銷已發給N.T.B.T.女士的紅皮書;確認梁友慶路房產所有權歸H.A.Tr.先生所有;責令V.T.H.女士交回紅皮書原件……

抗訴及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已對二審判決作出再審抗訴決定;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進行再審,撤銷上述二審判決和峴港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將案卷移交峴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審。

根據抗訴決定:一審和二審法院在審理Tr.先生、T.女士、M.先生之間關於上述財產轉移的交易關係時,未正確評估交易關係的本質是贈與財產還是代為持有,而認定為財產轉讓合同,不夠充分、全面和符合關係本質。

未根據2013年1月16日承諾書評估、確定Tr.先生的過錯:“日後若有糾紛,我承擔全部責任”。

未審查、評估公證員和公證處在認證T.女士與H.女士轉讓合同時的責任和過錯程度。

未正確評估T.女士在與H.女士關係中的主要、基本過錯程度。在此基礎上,根據《民法典》規定確定Tr.先生、T.女士、公證員和公證處對H.女士的連帶賠償責任,未正確處理案件,影響了H.女士的合法權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