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岘港海滨房屋“奇案”:以100万越南盾成交

越南岘港海滨房屋“奇案”:以100万越南盾成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刚刚作出再审决定,撤销岘港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第70号民事二审判决和岘港市人民法院2022年7月13日第37号一审判决;将案卷移交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审。

这是一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转让合同;撤销个别决定。

原告是H.A.Tr.先生(居住在岘港市山茶坊),被告是N.T.B.T.女士(居住在岘港市和强坊)。

根据案情,H.A.Tr.先生称自己是美国越侨。

2007-2008年,他汇钱给亲戚N.V.M.先生,在梁友庆路(今山茶坊)购买土地、建房并代为持有产权,因为他还不够条件在越南以自己的名义拥有房产

2009年,Tr.先生回到这所房子居住。

2012年8月,Tr.先生与N.T.B.T.女士举行了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同居期间,T.女士提议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她名下代为持有,并承诺在他符合条件后归还。

Tr.先生表示,由于不懂越南语、不了解越南法律,又以为两人是夫妻,便信任对方,同意于2013年1月16日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价格为100万越南盾。

之后T.女士搬走,并带走了上述房产证件。

2014年11月,T.女士带人来出售该房产,但因Tr.先生阻拦并在房子上挂出“有纠纷”的牌子,所以未能售出。

随后,T.女士起诉要求Tr.先生归还房屋。Tr.先生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T.女士擅自将房产出售给V.T.H.女士,随后撤诉。

Tr.先生认为,转让正在争议中的房产是违法的,因为他自2009年以来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且纠纷正在法院审理中。

Tr.先生请求法院宣布N.V.M.夫妇与T.女士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取消T.女士与H.女士之间的转让合同;撤销已发给T.女士的红皮书(产权证)(已变更登记至H.女士名下);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其所有。

被告有何说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T.女士陈述,梁友庆路房产的来源是Tr.先生的。

将上述房产转让给她是根据Tr.先生于2013年1月16日承诺书的意见,因为此前她曾交给Tr.先生2万美元用于办理结婚和担保去美国的手续,但未成功;还有6亿越南盾——照顾Tr.先生生病母亲期间的费用。

由于Tr.先生没有钱偿还,所以同意将房产转让给她。

收到转让后,她办理了手续,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并获得了红皮书。

T.女士认为将房产转让给H.女士是合法的,并不同意Tr.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级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认定,T.女士声称N.V.M.先生将房产转让给她是为了冲抵Tr.先生从她那里拿走的2万美元和6亿越南盾的债务。

然而Tr.先生不承认,T.女士也不能提供任何文件来证明这一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天(2013年1月16日),Tr.先生和T.女士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内容为:“M.先生将房产转让给T.女士,金额为100万越南盾,以正式办理合同文件(该金额并非真实)”。

此外,Tr.先生提供的居住确认文件显示,他至今一直管理、使用该房产。

由此可见,尽管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但实际上并无款项交付和房屋交接。

这笔交易实质上是让T.女士在Tr.先生尚未具备在越南以自己名义拥有房产条件时,代其持有房产……

二审法院驳回了N.T.B.T.女士和V.T.H.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支持了H.A.Tr.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布N.V.M.夫妇与N.T.B.T.女士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撤销已发给N.T.B.T.女士的红皮书;确认梁友庆路房产所有权归H.A.Tr.先生所有;责令V.T.H.女士交回红皮书原件……

抗诉及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已对二审判决作出再审抗诉决定;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再审,撤销上述二审判决和岘港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卷移交岘港市人民法院重新一审。

根据抗诉决定: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审理Tr.先生、T.女士、M.先生之间关于上述财产转移的交易关系时,未正确评估交易关系的本质是赠与财产还是代为持有,而认定为财产转让合同,不够充分、全面和符合关系本质。

未根据2013年1月16日承诺书评估、确定Tr.先生的过错:“日后若有纠纷,我承担全部责任”。

未审查、评估公证员和公证处在认证T.女士与H.女士转让合同时的责任和过错程度。

未正确评估T.女士在与H.女士关系中的主要、基本过错程度。在此基础上,根据《民法典》规定确定Tr.先生、T.女士、公证员和公证处对H.女士的连带赔偿责任,未正确处理案件,影响了H.女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编译:Jon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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