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修正法案對9部法律中的若干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包括:《國防法》;《越南人民軍軍官法》;《國防專業軍人、工人和職員法》;《義務兵役法》;《越南邊防法》;《人民防空法》;《動員預備役力量法》;《民防法》;《民兵自衛隊法》。
提議修改補充《義務兵役法》若干條款
其中,對《越南人民軍軍官法》若干條款的修改補充包括:關於省級軍事指揮部、鄉級軍事指揮部幹部職務的規定;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的最高服役年齡;預備役動員單位職務任命。
具體而言,法案將省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政委的職位從師長、師政委職位組,調整到與兵種、海軍區司令、政委同組。
省級軍事指揮部副指揮長、副政委的職位,從副師長、師副政委職位組,調整為與兵種、海軍區副司令、副政委同組。
鄉級軍事指揮部的職位納入軍官職務、職位組。具體而言,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與營長、營政治指導員同組。
鄉級軍事指揮部副指揮長、副政治指導員與副營長、營副政治指導員同組。
草案取消了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最高服役年齡依照《勞動法》規定執行的規定。取而代之的是,該職位的服役年齡將計入軍官按軍銜現役服役的總體年齡限制。
關於修改補充《義務兵役法》若干條款,潘文江大將表示,修改涉及對逃避履行兵役義務行為的處理規定;在軍事體格檢查中嚴禁欺詐的行為;預備役退出現役。
此外,還有應徵公民交接組織;完成現役服役任務的下士官、士兵移交;公民在兵役登記、初檢、體檢、健康檢查期間的政策制度。
根據法律草案,逃避履行兵役義務的行為包括:不執行兵役登記召集決定;不執行兵役健康初檢召集決定;不執行兵役健康檢查召集決定;不執行入伍召集決定;不執行集訓、演習、動員備戰和戰鬥準備檢查的召集決定。
草案提議修改第10條規定的禁止行為。現行法律禁止在兵役體格檢查中弄虛作假。草案則補充禁止在兵役登記、兵役初檢、兵役體格檢查中弄虛作假。

研究鄉級軍事指揮部政治指導員的規制
國防安全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進在審查這一內容時表示,委員會一致同意制定2部法律的必要性和目的,並基本贊成2部法案的修改補充範圍。
黎晉進表示,委員會建議政府繼續研究鄉級軍事指揮部政治指導員的規制,使其符合實際要求並確保可行性。
同時繼續審查,以明確劃分鄉級軍事指揮部和省級軍事指揮部在徵兵各環節中的責任,確保主體明確、責任明確,不產生重疊或遺漏任務。
同樣在今天上午,潘文江大將代表政府向國會提交了《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