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修正法案对9部法律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包括:《国防法》;《越南人民军军官法》;《国防专业军人、工人和职员法》;《义务兵役法》;《越南边防法》;《人民防空法》;《动员预备役力量法》;《民防法》;《民兵自卫队法》。
提议修改补充《义务兵役法》若干条款
其中,对《越南人民军军官法》若干条款的修改补充包括:关于省级军事指挥部、乡级军事指挥部干部职务的规定;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的最高服役年龄;预备役动员单位职务任命。
具体而言,法案将省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政委的职位从师长、师政委职位组,调整到与兵种、海军区司令、政委同组。
省级军事指挥部副指挥长、副政委的职位,从副师长、师副政委职位组,调整为与兵种、海军区副司令、副政委同组。
乡级军事指挥部的职位纳入军官职务、职位组。具体而言,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与营长、营政治指导员同组。
乡级军事指挥部副指挥长、副政治指导员与副营长、营副政治指导员同组。
草案取消了乡级军事指挥部指挥长最高服役年龄依照《劳动法》规定执行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该职位的服役年龄将计入军官按军衔现役服役的总体年龄限制。
关于修改补充《义务兵役法》若干条款,潘文江大将表示,修改涉及对逃避履行兵役义务行为的处理规定;在军事体格检查中严禁欺诈的行为;预备役退出现役。
此外,还有应征公民交接组织;完成现役服役任务的下士官、士兵移交;公民在兵役登记、初检、体检、健康检查期间的政策制度。
根据法律草案,逃避履行兵役义务的行为包括:不执行兵役登记召集决定;不执行兵役健康初检召集决定;不执行兵役健康检查召集决定;不执行入伍召集决定;不执行集训、演习、动员备战和战斗准备检查的召集决定。
草案提议修改第10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现行法律禁止在兵役体格检查中弄虚作假。草案则补充禁止在兵役登记、兵役初检、兵役体格检查中弄虚作假。

研究乡级军事指挥部政治指导员的规制
国防安全对外委员会主任黎晋进在审查这一内容时表示,委员会一致同意制定2部法律的必要性和目的,并基本赞成2部法案的修改补充范围。
黎晋进表示,委员会建议政府继续研究乡级军事指挥部政治指导员的规制,使其符合实际要求并确保可行性。
同时继续审查,以明确划分乡级军事指挥部和省级军事指挥部在征兵各环节中的责任,确保主体明确、责任明确,不产生重叠或遗漏任务。
同样在今天上午,潘文江大将代表政府向国会提交了《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法》草案。
(编译:Jon;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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