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5日上午,越南國會代表分組討論《出版法》(修訂版)草案。許多代表關注發行、印刷管理的新規定以及人工智能(AI)在出版活動中應用的法律框架。
建議收緊繳送樣本出版物的審查流程
代表阮範維莊(胡志明市)認為,從《與青對話》一書事件以及近期出版活動中的一些差錯來看,法案需要制定更加嚴格的規定,以增強編輯隊伍的責任心,尤其是各出版社的總編輯和副總編輯。
據阮範維莊女士介紹,這些職位在文化、思想工作中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在專業水平、能力和品德方面都加以提高。
同時,應審查相關規定,在任命或重新任命時,不考慮那些曾因導致出版中止、收回、禁止發行或銷燬出版物而受到紀律處分的人員;包括以前從事編輯工作但曾因差錯被處理或提醒的人員。
特別地,在就第29條關於繳送樣本出版物的提交、閱讀、檢查以及對違規出版物的處理權限提出意見時,阮範維莊女士建議進一步加強思想安全保護工作。
阮範維莊女士表示:“我建議對第29條中繳送樣本出版物的閱讀、檢查和審查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對於涉及國家主權、歷史或領袖、民族英雄主題和內容的出版物,主辦單位必須認真編輯,並在允許出版前向上級國家管理機構徵求意見,以避免像剛才那樣的差錯。”
她認為,這一規定將有助於提高各單位在整個出版流程中的作用和責任。

另一方面,代表阮武中(胡志明市)也指出,草案需要繼續確保國家不在出版前審查作品的原則。
他認為,儘管法案補充了許多管理工具,如計劃登記、繳送樣本、數據管理、事後審查等,但這些規定不應在實際中形成“事前審查”機制。
這位代表認為,國家應通過標準、條件、信息透明和事後審查進行管理,而出版社必須對其出版決定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關於禁止行為的規定也需要明確,清晰區分內容違規的出版物、侵犯知識產權的出版物以及假冒、盜印的出版物,以確保適用時的可行性。
需要補充出版活動中人工智能的法律框架

另一個讓許多代表關注的內容是將與出版活動中人工智能相關的規定法律化。
代表阮武中判斷,人工智能將是不可避免的趨勢,未來5-10年內可能幾乎參與出版活動的整個鏈條,從書稿、翻譯、編輯、插圖、設計、有聲書到營銷和發行。然而,草案目前僅停留在鼓勵應用人工智能的政策層面,尚未明確法律責任。
他建議補充一項原則:在出版活動中使用人工智能系統不改變出版社、總編輯、編輯及相關主體對出版物內容的責任。
同時,責成政府規定由人工智能生成或輔助生成內容的認定、版權保護、防偽、合成圖像和聲音的管理以及數字內容來源追溯。
阮武中強調:“這裡的核心是人工智能可以協助出版,但人工智能不是代替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代表陳氏妙翠(胡志明市)也認為,草案補充了數字化轉型的內容,但方法仍主要遵循傳統管理方式,未能跟上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的步伐。
她認為,法律需要補充關於人工智能應用、數字數據使用、為數字化轉型和出版活動中的人工智能應用培養人力資源的規定。特別是,需要儘快解決用於訓練人工智能模型的數據的版權問題,因為這是現實中正在出現的法律空白。
代表阮範維莊贊同這一觀點,她認為在補充人工智能規定的同時,法案還需要有預見性的規定,以限制新技術的消極影響,建立支持青少年和民眾閱讀文化發展的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