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警方起訴歌手芳豔玄及一名與BH Media合作的公司經理

8月5日,胡志明市公安調查警察機關宣佈,已對阮氏賢(歌手芳豔玄)和阮誠協(Unicorn傳媒與娛樂有限公司經理)提起公訴、起訴犯罪嫌疑人,並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以調查“侵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罪。

此前,胡志明市公安經濟警察處持續擴大和加強網絡空間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排查處理,並因此發現並連續起訴多起涉嫌“侵犯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罪的案件和犯罪嫌疑人。

典型的是,經濟警察處經調查確定,阮氏賢是一名自由歌手,擁有YouTube頻道“芳豔玄”。

這名歌手與BH Media公司合作管理自己的YouTube頻道,該頻道規模龐大,擁有數十萬粉絲,上傳了數千個波萊羅舞曲和抒情歌曲視頻。

長期以來,賢使用並上傳了大量作者的音樂作品(其中許多視頻獲得數百萬次觀看)到自己的YouTube頻道,但未獲得許可,也未按規定支付版權費。

這一嚴重侵犯版權的行為給作者造成了數億越南盾的損失,同時使涉案對象從社交平臺非法獲利數億越南盾。

越南警方起訴歌手芳豔玄及一名與BH Media合作的公司經理

對於阮誠協(越南Unicorn傳媒與娛樂有限公司經理),該公司是YouTube頻道“liveshowunicorn2988”的管理和運營單位,並與BH Media公司合作。

該YouTube頻道規模龐大,上傳了近1000個視頻,吸引了數億次觀看。

從2021年到2026年,協未經許可,也未按規定支付版權費,將越南音樂版權保護中心多名成員作者的數百部音樂作品非法上傳至自己的YouTube頻道(其中違規視頻超過200個)。

這一嚴重侵犯版權的行為給作者造成了超過1億越南盾的版權費損失,同時使涉案對象從社交平臺非法獲利數億越南盾。

案件處理結果再次彰顯了胡志明市公安嚴格執行政府總理和公安部領導指示、堅決無禁區打擊侵權行為的精神;對從傳統商品生產經營領域到網絡空間版權侵權的各類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進行同步、徹底處理,有助於保護企業和作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健康的營商環境。

調查警察機關警告:演出組織許可證並不意味著組織和個人有權自由錄音、錄像、複製和將音樂作品上傳至在線平臺。

表演權、複製權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是獨立的財產權。

對每一項權利的使用都必須獲得作者、著作權人或被授權組織的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在YouTube、Facebook、TikTok等數字平臺日益成為高收入內容和發行渠道的背景下,傳媒企業、演出組織單位、內容製作者和頻道管理者應主動審查作品來源;簽訂版權使用合同;保留證明使用權利的文件,並在發佈內容前充分履行支付版權費的義務。

胡志明市公安經濟警察處建議正在網絡空間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著作權和相關權利行為的組織和個人立即主動停止違法行為,自行申報、整改後果,並與職能部門配合,以獲得法律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