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7日,關於一名男子因在9號國道上步行造成致命交通事故而被起訴一事,鄧光玲律師進行了法律分析。
據鄧光玲律師稱,行人是道路交通參與者,有義務遵守《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規定的交通安全規則。
鄧光玲律師分析:“發生交通事故時,行人是否被起訴取決於違規行為的性質、程度及造成的後果。”
因此,如果行人違反交通規則,如在本應行駛的車道上逆行、未按規定地點橫穿馬路、進入機動車道,或飲酒影響意識和行為控制能力……且該行為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則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後果包括:致人死亡;造成一人身體損傷率達到61%以上;造成兩人以上受傷且總傷損率在61%至121%之間;造成財產損失在1億至5億越南盾之間。
如果造成更嚴重後果,刑罰可高達10至15年有期徒刑。
鄧光玲律師說:“此次起訴旨在確保所有交通參與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據《青年報》報道,廣治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已決定立案起訴胡文V(居住在廣治省向協鄉),罪名是“違反道路交通參與規定”。
根據初步調查結果,約5月20日,V先生沿9號國道步行,途經向協鄉富安村路段,從溪山方向往甘露方向行走。
然而,V先生沒有沿右側路邊行走,反而在機動車道上逆行。此時,由胡文A.D.(27歲,居住在達克容鄉翁科村)駕駛的摩托車迎面撞上V先生。
事故導致D先生重傷,隨後死亡。
調查過程確定,事發時V先生喝了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