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超採45萬噸鈦礦,興盛公司董事長獲刑10年

8月7日下午,胡志明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處興盛礦產公司董事長潘成門10年有期徒刑,罪名是違反資源研究、勘探開採規定,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行賄,並處罰金5億越南盾。

被告人黃上夏(中國國籍,廣西柳豐礦業公司員工)因走私和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與該案相關,其餘被告分別被處以5億越南盾罰款至12年有期徒刑,罪名包括受賄、走私、濫用職權執行公務、行賄、違反資源研究勘探開採規定、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逃稅。

根據案情,2020年10月12日,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向HTZT公司發放採礦許可證,該公司從晨星礦產商貿股份公司受讓採礦權,獲准在平順省北平縣紅豐鄉和和勝鄉以露天方式繼續開採鈦鋯砂礦床,其中和勝鄉現屬林同省。

採區面積356.45公頃,開採儲量為21.8萬噸礦石礦物,年開採能力為2.4萬噸重礦物,期限至2024年12月。

為獲取非法利益,從2020年10月12日至2024年9月30日,潘成門指使礦場執行經理範文陽組織超深開採未獲許可的礦產資源,超產能、超年度許可範圍開採鈦礦。

範文陽安排礦場副經理阮文營指揮4名組長和工人,按照其指定的位置、範圍、深度和技術標準開採鈦礦。

在上述期間,HTZT公司共開採原礦612,484.916噸,相當於重礦物559,233.4293噸,超深開採,超年度許可產能共計459,981.084噸,價值15080億越南盾。

越南超採45萬噸鈦礦,興盛公司董事長獲刑10年

此外,為非法開採礦場,潘成門向平順省資源與環境廳原副廳長潘氏春秋行賄,並向多名監督組成員支付感謝費共計16.3億越南盾,以使其違反公務職責,對興盛集團的違規行為視而不見,繼續非法開採礦石。

在銷售鈦礦過程中,潘成門與部分客戶約定,合同、發票上記載的單價低於實際銷售單價,不進行會計記賬和稅務申報,隱瞞收入,違反會計規定,給國家造成共計590億越南盾的稅收損失。

關於走私行為,被告人黃上夏被認定與潘成門及松平公司約定以低於實際買賣價格的合同、發票價格購買礦石,隨後與同夥組織走私近2.8萬噸含量不達標的出口鈦鐵礦,總價值超過380萬美元(相當於超過950億越南盾)。

在幫助黃上夏實施走私過程中,杜進海向海關公務員黎文興行賄超過85億越南盾,用以調換鑑定樣品,隱瞞併合法化非法礦石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