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2日上午,乂安省榮富坊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黃能協表示,職能部門已進行檢查,並正在建議對一名在醫院門前將水灌入舊瓶出售給顧客、引發輿論關注的女子進行行政處罰筆錄。
據《青年報》報道,8月10日,乂安省榮富坊警方與專業單位配合,與P.T.H.女士(25歲,居住在榮富坊富山堂街區)進行了談話。她是在乂安友誼綜合醫院大門附近賣水和雜貨的人。
H女士承認,她確實如一個社交媒體賬號所反映的那樣,自行將水灌入帶有其他單位品牌標識的舊瓶中賣給消費者。H女士認識到上述行為不符合規定,並承諾不再重犯。
據協先生稱,H女士將因在街頭食品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保障條件規定而受到行政處罰(罰款100萬至300萬越南盾),並考慮對其佔用人行道經營的行為進行處罰。
針對此事,輿論建議職能部門介入檢查銷售給顧客的商品質量,尤其是在醫院、學校附近區域。
從法律角度看,乂安省律師團律師阮仲海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表示,一個人獲取質量不合格的水源,自行處理或未處理,然後裝入市場上已有企業/品牌的瓶子裡銷售或提供給他人,這起事件可能產生多層法律責任,而不僅僅是違反水質規定。
這一系列行為可能導致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取決於證據和程度。

可同時考慮食品安全、假冒商品/冒用商品標籤、知識產權、消費者保護等問題;民事責任和刑事化可能須依據核查、鑑定結果、規模、目的、後果及具體犯罪構成要素來確定。
《食品安全法》規定,瓶裝飲用水屬於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類別。法律還對生產條件、水源、處理、消毒和包裝提出了要求。
瓶裝飲用水不是個人可以隨意取水灌瓶出售的產品。生產單位必須滿足設備條件、處理、消毒和質量控制流程。
特別是,瓶裝飲用水規定要求水源必須受到控制以防止汙染;產品和包裝必須使用合適的設備和技術進行消毒。
因此,如果檢驗結果證明水不符合安全標準,行為人可依據第115/2018號法令受到食品安全法律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水中含有微生物、重金屬、化學物質或汙染物超過允許限值,事件的嚴重程度將大大增加,尤其是已經有人飲用並健康受損的情況下。
海律師進一步分析說,除食品安全問題外,職能部門還需查清此案中的造假和欺騙顧客行為。
如果當事人未經品牌所有者許可,卻使用該品牌的瓶子、標籤、包裝或標識來裝自己生產的水,則可能屬於假冒商品,依據第98/2020號法令處罰。
《知識產權法》也規定,商標是用於區分不同組織、個人商品和服務的標誌。無權使用但與受保護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誌的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該標誌,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如果該品牌已就飲用水產品獲得保護,擅自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使用該品牌,可能構成品牌所有者要求處理的獨立依據。在民事方面,個人自行將水灌入品牌水瓶,如有損害,可能需要賠償品牌所有者和消費者的損失”,海律師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