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2日上午,乂安省荣富坊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黄能协表示,职能部门已进行检查,并正在建议对一名在医院门前将水灌入旧瓶出售给顾客、引发舆论关注的女子进行行政处罚笔录。
据《青年报》报道,8月10日,乂安省荣富坊警方与专业单位配合,与P.T.H.女士(25岁,居住在荣富坊富山堂街区)进行了谈话。她是在乂安友谊综合医院大门附近卖水和杂货的人。
H女士承认,她确实如一个社交媒体账号所反映的那样,自行将水灌入带有其他单位品牌标识的旧瓶中卖给消费者。H女士认识到上述行为不符合规定,并承诺不再重犯。
据协先生称,H女士将因在街头食品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保障条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罚款100万至300万越南盾),并考虑对其占用人行道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针对此事,舆论建议职能部门介入检查销售给顾客的商品质量,尤其是在医院、学校附近区域。
从法律角度看,乂安省律师团律师阮仲海在接受《青年报》采访时表示,一个人获取质量不合格的水源,自行处理或未处理,然后装入市场上已有企业/品牌的瓶子里销售或提供给他人,这起事件可能产生多层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违反水质规定。
这一系列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取决于证据和程度。

可同时考虑食品安全、假冒商品/冒用商品标签、知识产权、消费者保护等问题;民事责任和刑事化可能须依据核查、鉴定结果、规模、目的、后果及具体犯罪构成要素来确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瓶装饮用水属于食品安全管理的食品类别。法律还对生产条件、水源、处理、消毒和包装提出了要求。
瓶装饮用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取水灌瓶出售的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满足设备条件、处理、消毒和质量控制流程。
特别是,瓶装饮用水规定要求水源必须受到控制以防止污染;产品和包装必须使用合适的设备和技术进行消毒。
因此,如果检验结果证明水不符合安全标准,行为人可依据第115/2018号法令受到食品安全法律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水中含有微生物、重金属、化学物质或污染物超过允许限值,事件的严重程度将大大增加,尤其是已经有人饮用并健康受损的情况下。
海律师进一步分析说,除食品安全问题外,职能部门还需查清此案中的造假和欺骗顾客行为。
如果当事人未经品牌所有者许可,却使用该品牌的瓶子、标签、包装或标识来装自己生产的水,则可能属于假冒商品,依据第98/2020号法令处罚。
《知识产权法》也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分不同组织、个人商品和服务的标志。无权使用但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标志的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标志,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如果该品牌已就饮用水产品获得保护,擅自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该品牌,可能构成品牌所有者要求处理的独立依据。在民事方面,个人自行将水灌入品牌水瓶,如有损害,可能需要赔偿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的损失”,海律师说。
(编译:李程;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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