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部分越南國會代表8月12日下午在國會會場討論關於修改、補充10部法律中涉及農業和環境領域行政手續、經營條件若干條款的法律草案時提出的意見。
不應僅以土地面積來計算養殖密度
注意到畜牧法第58條修改方向是將收回大型養殖場養殖條件合格證書的權力下放給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同奈省代表鄭春安認為,掌握總存欄量和調控總存欄量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鄭春安認為,對於起草機關提出的“通過申報可以掌握畜禽數量以控制供需”的觀點,有必要在法律中補充基於數據、預測和供需平衡來管理和調控養殖生產能力的原則。
代表建議政府按三個層級具體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國家進行監測、預測並公開數據,讓市場自行調節。當超過預警閾值時,需要採取措施控制產能增加、擴建或新建超大規模養殖場,以及調整種畜群。
“只有在嚴重失衡的情況下,才適用有時限的指標或配額,並明確適用範圍、條件和依據。”鄭春安說。
關於養殖密度,起草機關解釋稱,管理基於每公頃農業用地的畜禽單位數量,並按區域規定最高密度。
然而,鄭春安認為這種計算方式主要適用於傳統養殖模式。而高科技養殖,尤其是高層建築養殖模式,可以在不大的土地面積上創造出非常大的樓層面積和生產能力。
因此,如果僅以土地面積為分母,將無法充分反映養殖場的實際影響。
代表建議不取消面積指標,但需要根據實際承載力來管理密度,同時考慮土地面積、總養殖規模、圈舍技術、廢棄物處理能力、排放、生物安全、安全距離和環境承載力等因素。
法律應僅規定原則,授權政府或部長規定具體計算方法,既嚴格管理,又為高科技養殖留出空間。
鄭春安表示,修法不僅是為了削減行政手續和經營條件,更重要的是實現管理方式的實質性轉變:市場能做的交給市場;已評估的不再重複評估;國家專注於數據、標準、風險管理和事後監管。
權力下放必須與執行能力相匹配

永隆省代表阮氏燕兒認為,向地方政府下放權力是一種進步模式。然而,將許多重大任務轉移到省級,需要提高執行能力、投資設備並確保專業能力,避免各地執行方式不一。
她建議在執行過程中加強技術應用和數字化,從而提高管理效率並確保一致性。
諒山省代表阮鄧恩特別關注基層獸醫領域的能力。他認為,在實行兩級地方政府模式後,獸醫力量分散,而對異常波動和疫情快速響應的要求日益提高。
因此,需要繼續提升基層能力,同時在問題出現時有效調動當地資源,尤其是疫情發生時。
阮鄧恩贊同減少事前檢查、減少許可證和合規成本的主張,他表示問題不在於削減多少手續,而在於削減後國家將如何管理。
因此,削減手續必須伴隨相應的管理措施,尤其是在高風險領域。
代表強調,從事前檢查轉向事後監管只有在數據充分的情況下才能真正實現。因此,需要確保各級、各部門數據的連接和互通,避免出現規定已簡化,但民眾和企業仍需申報多種信息的情況。
“最終目標是減少手續但不降低管理效率;從基於檔案的管控轉向基於數據和風險的管理。”代表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