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公證員因違規公證被判3年有期徒刑

8月13日下午,芹苴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阮清松(原N.T.T公證處主任)因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陳阮維進被判8年有期徒刑,杜金鸞被判9年有期徒刑,兩人均犯詐騙侵佔財產罪和使用機關、組織偽造材料罪。

根據起訴書,在劉黃海及其同夥使用偽造材料騙取紅皮書倒賣、抵押的刑事案件中(已有判決),芹苴市公安局調查機構確定阮清松、陳阮維進、杜金鸞實施了與上述案件相關的犯罪行為。

具體而言,2020年10月23日,上述詐騙案中的對象來到N.T.T公證處(當時阮清松任主任),讓人冒充土地所有者簽署轉讓合同,阮清松在公證書上簽字。

然而,當案卷轉交土地登記辦公室分支機構時被退回,附註要求補充標題內容“轉讓房屋所有權及與土地關聯的其他財產”,並將姓名“Triển”修改為“Truyển”。

這些對象帶著案卷到公證處找阮清松,要求按照土地辦公室分支機構幹部的要求補充、修改。

阮清松審閱案卷後表示,必須讓參與簽署合同的人員前來辦理註銷簽字,再重新簽訂另一份合同,或者需另籤一份合同附錄以補充上述內容;房主姓名錯誤可在合同上予以更正。然而,此前冒充簽名的人不同意重新簽字。

由於使用了錯誤的合同範本是公證處的過錯,阮清松聯繫了土地辦公室幹部,並被指導在合同標題和公證詞中補充“房屋所有權及與土地關聯的其他財產”的內容,更正“Triển”為“Truyển”的技術錯誤,並加蓋公證處印章,即可辦理變更登記。

隨後阮清松補充了上述內容並加蓋公證處印章,將合同交還這些對象送到“一門式”服務窗口提交,該申請被受理並完成變更登記。

根據起訴書,阮清松補充轉讓合同標題內容的行為違反了2014年《公證法》第51條(現為2024年《公證法》第53條)。其後果是為詐騙對象侵佔50億越南盾提供了便利。

此外,從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陳阮維進和杜金鸞被劉黃海及其同夥僱傭,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冒充兩起案件中地主夫妻,簽署委託合同、土地轉讓合同,為同夥詐騙侵佔40億越南盾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