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7日上午,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就越南國家銀行法、反洗錢法及信貸組織法若干條款修正案(補充)的說明、吸收和整理工作提出意見。
不影響財政部履行專業檢查職能
此前,在討論中,代表們關注的問題之一是政府提議取消財政部在印製、鑄造、銷燬貨幣業務檢查及國家外匯儲備管理檢查方面的職責規定。
國家銀行行長範德印在報告吸收和解釋代表意見時表示,取消《國家銀行法》中財政部檢查職能的規定不影響該部履行專業檢查職能。
同時確認現行法律已有其他監督機制替代,如國家審計署、政府監察總署、內部審計、國家銀行內部控制。
關於反洗錢規定,行長表示本次修正案的設計方向是允許報告主體開發利用專業數據,不要求客戶提供數據庫中已有的信息。
實施措施根據洗錢風險程度相應規定,基本不會給報告主體增加超出其執行能力的責任。
經濟財政委員會副主任段氏清梅闡述審查機構觀點時表示,委員會常務機構基本贊同政府提出的法律修正草案整理方案。
不過,關於《國家銀行法》若干條款的修正補充,經濟財政委員會常務機構建議明確替代性獨立控制機制,確保在印製、鑄造、銷燬貨幣業務和國家外匯儲備管理檢查方面不出現空白。
關於《反洗錢法》若干條款的修正補充,經濟財政委員會常務機構建議對修改補充的內容作出詳細規定和指導,特別是加密資產領域的可疑跡象。
審查機構還建議明確劃分履行反洗錢職能機構的職責。
此外,委員會常務機構認為,需要審查政府監察總署以及各部門、各行業在反洗錢活動監察中的職責規定。
同時明確哪個機構負責對加密資產領域的報告主體進行反洗錢監察,避免出現空白或機構間職責重疊。

明確規定利益衝突控制機制
國會主席陳青敏在發表意見時建議審查各部門、各行業、各機構和可疑交易報告主體的責任,確保權限正確、責任明確、實施可行。
關於《信貸組織法》中企業債券擔保財產管理代理活動,國會主席認為需要明確規定各方權利義務和利益衝突控制機制。
他強調最重要的是遵守風險管理原則,不要讓這一活動變成企業債券的“安全證書”。
法律通過後,他建議完善相關法律,特別是證券法和企業債券法,以發展長期資本市場,減輕銀行體系信貸資金對經濟的壓力負擔。
國會副主席阮氏紅在總結這一內容時表示,國會常務委員會贊同關於取消財政部在印製、鑄造、銷燬貨幣業務檢查和國家外匯儲備管理檢查方面職責規定的提議。
但建議政府研究避免在管理和檢查中出現空白。
根據議程,該法律草案將在非例行會議第二階段由國會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