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理強調,過去一段時間,政府和國會配合非常緊密、同步、全面,在各領域、各方面工作及時展開,將各項大政方針制度化,解決法律規定中的困難、“瓶頸”問題。
審查重疊、矛盾的規定
對於在會議上徵求意見的法律草案,總理要求進行審查,確保充分制度化有權機關在法律草案、決議中的主張、結論和指示。確保解決實踐中正在產生的困難、障礙和緊迫問題,審查統一性、同步性和可行性。
特別是,需要處理仍然重疊、矛盾或可能產生衝突、“瓶頸”的規定;確保強有力、實質性的分權授權,但必須與資源、人力、配套工具的分配以及削減、簡化行政手續和經營條件相結合。
仔細審查生效時間、過渡條款、授權具體規定的內容以及在準備詳細規定文件和指導實施文件時的主動性,以覆蓋實踐中的所有情況,不留法律空白,確保法律生效後立即實施。
對若干具體法律提出意見時,總理表示,對於非農業用地使用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需要仔細審查每項政策,確保充分體現修改土地法及相關法律的主張、觀點和方向……
對於直接涉及組織、個人財政義務的問題,必須充分評估影響,規定明確、透明、可行;研究適合提供學校餐食企業的稅收優惠規定。稅收機制和政策必須簡單易行。
下放稅收手續權限,審查消防規定
關於修改補充資源稅法若干條款的法律,需要確保資源、地質、礦產法律與相關法律之間的同步……審查關於納稅對象、計稅產量、計稅價格、資源稅率的修改規定,確保透明、可行、高效。大力推進分權授權,削減行政手續,提高國家機關對資源、礦產的管理工作。
關於修改補充證券法若干條款的法律,需要審查削減、簡化行政手續的規定,為企業、投資者創造便利條件;審查旨在發展安全、透明、成為有效籌資渠道的證券市場的規定。
關於修改補充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和消防、救援法若干條款的法律,總理強調需要克服實踐中的不足,確保社會秩序和安全。
特別是,他提醒繼續審查有關消防的規定、手續、標準、規範、條件,確保可控但簡化行政手續,為民眾和企業提供便利。
關於修改補充社會保險法若干條款的法律,需要修改以擴大對象,政策明確、穩定、可行,為勞動者、僱主和執法機構提供便利,仔細審查關於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的規定。
關於修改補充電力法若干條款的法律,需要確保能源安全,將各項主張、政策制度化。其中,需要明確處理投資者非常關注的一些問題的原則,涉及容量釋放、購電價格、購電單位、確保電力項目進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