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9日,在分組討論基於國家預算法和公共投資法制定國家預算法草案的方向時,越南國會主席陳青敏強調了制定法律以促進兩位數增長和兩級地方政府運行的必要性。
增強動力城市自主性,明確劃分投資支出與經常性支出
其中,修法要求克服僵化的交叉重疊,減少地方自主性。明確劃分發展投資支出與經常性支出的界限,克服用經常性支出進行小額資產維修、升級或籌備投資項目的情況。
合併兩部法律也旨在確保國家目標計劃合併時的兼容性,允許按產出目標整體撥付資金,而不是按投入明細逐項撥付。
關於修法方向,國會主席認為有必要創新預算分權,增強地方自主權。完善收入來源劃分機制,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100%享有的預算收入來源以及按百分比分享的收入項目。
他認為,此舉旨在增強首都河內、胡志明市和大城市等動力城市的自主性,使國會允許它們使用自己的預算投資或支持跨區域基礎設施工程。
這一情況是在河內、胡志明市兩大城市發揮經濟火車頭作用,貢獻預算總收入的40-50%,但留存比例較低的背景下提出的。因此,制定統一的預算法以進行創新、建設基礎設施項目、實現突破是必要的。
他還強調,法律需在投資支出與經常性支出的界限上更加靈活。公共投資資金的原則是集中於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創造新的生產能力;而經常性支出則用於維護、運營和提高現有資產效率。
修法還旨在轉向基於產出結果進行預算管理,按KPI撥付資金。中央控制預算上限和結果支出。預算使用單位在獲得撥付後必須全面負責支出效益。
據國會主席介紹,需要完善國家目標計劃和有目標補充資金的分配機制。其中,採用整體撥付機制,由地方進行詳細分配,中央不再細分到每個零星項目。同時廢除束縛性程序和規定,以免拖延執行時間。

賦予自主權的同時明確責任
代表阮玉山(海防市代表團)指出,目前每一筆公共資金都要經過兩個流程、兩套時間節點和兩層手續。這是實際存在的瓶頸,合併是正確的處理方向。
不過,該代表認為,管理資源但不能減少必要的控制點。分權必須與責任相伴,管理權必須在國會和人民議會的預算決定權框架內。
增加收入、預支和轉移資金都必須有明確的數字界限,而不能僅憑定性原則。這意味著合併法律草案可以減少手續,但仍保持紀律,賦予更多自主權,同時更明確責任。
與此同時,需要將問題從“預算支出了多少”轉向“公共資源是否為民眾和經濟創造了價值”。
需要對地方實施項目進行整體分權
代表陳黃銀(胡志明市)提到,目前有5年中期公共投資計劃、5年財政計劃、5年借款和公債償還計劃等多個密切相關、部分內容重疊的計劃。
而公共投資計劃是整體財政計劃的一部分。因此,合併兩部法律也需要逐步統一相關計劃,從而減少手續、提高管理效率。但需要注意過渡規定,因為目前中期公共投資計劃和5年財政計劃正在並行實施。
“如果未來需要修改、補充、調整這些計劃,可以考慮將兩個計劃同時合併”,代表陳黃銀建議,切實貫徹“地方決定、地方執行、地方負責”的精神。
特別是對於使用地方預算的公共投資項目,該代表建議按照“整體分權”方向實施,在決定、組織執行方面賦予地方更充分的自主權,並明確具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