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南省人民委員會剛剛做出決定,對水產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據此,對居住在廣南省山區縣Tam Quang鄉的L.Đ.V.(37歲,QNa-90144-TS號船的船主兼船長)進行行政處罰。
V.先生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未按規定對長度最大為24米及以上的漁船上的航行監控設備維持信息傳輸。
根據政府第38號法令第20條第1款c點的規定,對水產領域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V.先生被處以4億越南盾的罰款,附加處罰形式為吊銷一級漁船船長證書9個月。
根據決定,如果V.先生不自願執行,將依法強制執行,且每延遲繳納罰款一天,違規個人需繳納未繳納罰款總額的0.05%作為額外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