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如何計算自9月1日起的垃圾產生量?

這一新規定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在行政邊界與巴地-頭頓省和原平陽省合併後,為整個新地區完善。

關於收費水平,自2025年6月1日起適用的新規定對每個對象群體制定了相當詳細的收費標準。不過,各地區的收費水平與之前規定相比變化不大。

收費將分為3組:個人和家庭戶組;小排放源組;大排放源組。

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費用的計算將依據人均平均排放係數和統計數據產生的垃圾量。

據此,鄉級人民委員會組織統計家庭、排放源在一定時間內產生的垃圾量,由各方自行協商選擇以下方式之一:

方式1:稱重確定重量。

方式2:統計生活垃圾容器的數量、類型和體積(桶、袋等);適用生活垃圾容器容積換算係數(1立方米-420公斤)或根據其他現行法律規定(如有)。

方式3:由鄉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和預算效率主動採用的其他方式。

根據以前的規定和即將適用的規定,對於家庭和個人,垃圾量將通過稱重、人均估算等方式計算。然而,實際上,胡志明市各地長期以來一直估算每月相對固定的金額(不低於市人民委員會公佈的收費標準),以便統一向居民收費。

此外,根據新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有責任與項目業主、所有者、市場管理委員會、商業中心、高樓、公寓管理委員會、出租房業主等大排放源以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單位協商,選擇以下兩種收費方式之一,確保公平、透明,避免國家預算流失:

第一:通過一個代表這些對象的單位,按一個排放源產生的總重量收費(按越南盾/公斤)。

第二:按照適用於家庭、小排放源的收費標準(每月生活垃圾產生量不超過500公斤),按項目、市場、商業中心、高樓、公寓、出租房中的單個主體收費(按越南盾/月)。

垃圾排放源主體如何理解?

根據規定,排放源主體解釋如下:

小排放源是指2022年政府頒佈的第08號法令第58條第1款規定的機關、組織、生產經營服務單位、建設和經營集中生產經營服務區基礎設施的投資方、工業集群,或法律法規替代規定(如有),以及產生生活垃圾總量屬於第08號法令第58條第1款或替代法律規定排放水平的出租房業主。

大排放源是指2022年政府頒佈的第08號法令第58條第2款規定的機關、組織、生產經營服務單位、建設和經營集中生產經營服務區基礎設施的投資方、工業集群,或替代法律規定,以及不屬於本條第1款規定的出租房業主。

出租房業主是指擁有、管理或經營房屋、建築工程,並出租房間用於居住和生活的組織、個人、家庭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