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審議取消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機構提案

8月20日上午,國會聽取公安部部長梁三光大將代表政府作關於《刑事調查機關組織法》(修正案)的呈文。

完善各調查機關權限的規定

梁三光大將表示,修改法律旨在將黨的主張和觀點制度化,健全調查機關體系,完善關於調查任務、權限和管轄權的規定,解決實踐中的困難和不足。

關於政策方向,據部長介紹,法律草案取消了縣級公安的警察調查機關,以符合人民公安新的組織機構模式。

補充規定,授權公安部長根據公安部的組織結構,詳細規定人民公安調查機關的組織和機構。

法律草案不再規定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調查機關。

部長明確指出,草案補充規定,授權國防部長根據國防部的組織結構,詳細規定人民軍隊中調查機關的組織和機構。

草案還完善了各調查機關的權限規定。其中,草案補充規定,將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機關的管轄權移交給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中的調查機關。

另一項內容,公安部部長表示,修改補充省級公安警察調查機關的權限,規定可對刑法典第十四章至第二十四章規定的刑事案件進行調查,前提是這些罪行屬於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權。

此外,為確保案件調查管轄權實施的靈活性、統一性和全面性,草案授權公安部長和國防部長決定在管理系統內各調查機關之間分配和調整調查管轄權……

越南國會審議取消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機構提案

贊成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機關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闡述審查機構觀點時表示,委員會贊成取消縣級公安警察調查機關和不再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機關的提議。

然而,審查機構建議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以克服這些變革在實際執行中可能產生的困難和問題。

關於“補充規定授權公安部長、國防部長詳細規定人民公安、人民軍隊調查機關的組織機構”的提議,審查機構建議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人民公安調查機關和人民軍隊調查機關的組織機構。

此舉旨在確保符合法律草案的調整範圍,符合《國會組織法》的規定,並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相協調。

關於各調查機關的權限,法律與司法委員會贊成將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機關的管轄權移交給人民公安和人民軍隊中的調查機關,並贊同關於省級公安警察調查機關權限的提議。

審查機構也基本同意修改有關被授權進行某些調查活動的機關(海關、林檢和漁檢)的名稱和組織機構的規定,以確保在精簡機構後符合新的組織模式和名稱。

然而,審查機構認為,取消上述機關在一個月內調查全部刑事案件的權限,需要徵求相關部委意見,確保符合實際,並與《刑事訴訟法典》(修正案)草案協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