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审议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机构提案

越南国会审议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机构提案

8月20日上午,国会听取公安部部长梁三光大将代表政府作关于《刑事调查机关组织法》(修正案)的呈文。

完善各调查机关权限的规定

梁三光大将表示,修改法律旨在将党的主张和观点制度化,健全调查机关体系,完善关于调查任务、权限和管辖权的规定,解决实践中的困难和不足。

关于政策方向,据部长介绍,法律草案取消了县级公安的警察调查机关,以符合人民公安新的组织机构模式。

补充规定,授权公安部长根据公安部的组织结构,详细规定人民公安调查机关的组织和机构。

法律草案不再规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机关。

部长明确指出,草案补充规定,授权国防部长根据国防部的组织结构,详细规定人民军队中调查机关的组织和机构。

草案还完善了各调查机关的权限规定。其中,草案补充规定,将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机关的管辖权移交给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中的调查机关。

另一项内容,公安部部长表示,修改补充省级公安警察调查机关的权限,规定可对刑法典第十四章至第二十四章规定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前提是这些罪行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权。

此外,为确保案件调查管辖权实施的灵活性、统一性和全面性,草案授权公安部长和国防部长决定在管理系统内各调查机关之间分配和调整调查管辖权……

越南国会审议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机构提案

赞成不再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机关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阐述审查机构观点时表示,委员会赞成取消县级公安警察调查机关和不再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机关的提议。

然而,审查机构建议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以克服这些变革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产生的困难和问题。

关于“补充规定授权公安部长、国防部长详细规定人民公安、人民军队调查机关的组织机构”的提议,审查机构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人民公安调查机关和人民军队调查机关的组织机构。

此举旨在确保符合法律草案的调整范围,符合《国会组织法》的规定,并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协调。

关于各调查机关的权限,法律与司法委员会赞成将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机关的管辖权移交给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中的调查机关,并赞同关于省级公安警察调查机关权限的提议。

审查机构也基本同意修改有关被授权进行某些调查活动的机关(海关、林检和渔检)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的规定,以确保在精简机构后符合新的组织模式和名称。

然而,审查机构认为,取消上述机关在一个月内调查全部刑事案件的权限,需要征求相关部委意见,确保符合实际,并与《刑事诉讼法典》(修正案)草案协调一致。

(编译:Cici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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