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9日,《青年報》消息稱,永隆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已將案卷移送永隆省第四區人民檢察院,建議以“違反道路交通參與規定”罪對石沙蓬(39歲,居住於永隆省橋棋鄉)提起公訴。
申訴近兩年後,該事故獲永隆省職能部門重新調查,貨車司機被建議提起公訴。
事故獲重新調查
據案卷,2024年6月7日16時50分許,阮文英(68歲,居住於永隆省茶溫縣永春鄉——現為永隆省永春鄉)駕駛摩托車沿省道901行駛,方向為從迪善鄉前往永隆省永春鄉。
當行駛至永春鄉境內路段時,阮文英的摩托車與黎雄強(49歲,居住於永隆省永春鄉)駕駛的同向行駛在前方的摩托車發生碰撞。
隨後,阮文英的摩托車又與石沙蓬駕駛的逆向駛來的貨車相撞。事故導致阮文英當場死亡,其血液酒精濃度為222mg/100ml。
鑑定結果認定,阮文英的死因是頸椎和脊髓損傷。事故發生後,永隆省職能部門介入調查。
2024年9月12日,時任原茶溫縣公安局副局長的黎國越中校以“危害社會行為實施者已死亡”為由,決定不立案刑事偵查。
阮文英之女阮氏翠恆(37歲,居住於永隆省永春鄉)不同意上述決定,認為父親無罪,已向永隆省多家司法機關遞交申訴書。
2024年10月24日,時任茶溫縣公安局局長的阮黃文中校簽署申訴處理決定,維持不立案決定。
2024年11月13日,時任茶溫縣人民檢察院院長的黃明忠先生也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維持茶溫縣公安局的各項決定。
阮氏翠恆不認同永隆省職能部門對事故原因的認定,認為父親並非此前結論中所稱的違規超車引發碰撞者,於是繼續向永隆省多個部門遞交申訴。
貨車司機被認定負主要責任
在申訴近兩年後,近日即2026年6月30日,阮氏翠恆收到永隆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的通知,稱已立案偵查,並確定石沙蓬為犯罪嫌疑人,涉嫌“違反道路交通參與規定”罪。

此前,原茶溫縣司法機關認定貨車司機石沙蓬的行為僅屬行政過錯,並非直接導致事故的原因。但經過重新審查,永隆省公安廳調查警察機關作出了不同評估,並決定對這名司機立案偵查。
調查結論認定,事故主要原因是石沙蓬駕駛貨車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此外,阮文英在禁止超車情形下超車且血液酒精濃度為222mg/100ml,也存在過錯。
目前,案卷已移送永隆省第四區人民檢察院,以便依法考慮對石沙蓬提起公訴。
曾處理另一起事故的三名幹部被立案
另一起進展是,上述三名幹部——黎國越、阮黃文和黃明忠——曾參與處理原茶溫縣的另一起交通事故,他們剛剛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機關以“不追究有罪者刑事責任”罪立案偵查。
該案涉及處理一起導致九年級女學生(阮玉寶珍,14歲)死亡的交通事故。
此事曾引發轟動,女學生父親隨後用槍射殺司機並自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