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結束對6名前調查員、檢察官的調查,涉及永隆省女學生案

8月30日,阮氏賢女士(女學生阮玉寶珍的母親)表示,家人剛剛收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機關的通知,稱已結束對在(原)茶溫縣公安局警察調查機關發生的“不追究有罪者刑事責任”刑事案件的調查。

該通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機關副負責人阮黃勝先生簽署,發送給阮氏賢女士以及為永隆省14歲女學生家庭維護合法權益的律師們。

通知明確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4款以及刑事案件起訴決定、被告人起訴決定、調查結論、對被告人的起訴建議:

– 黎國越(茶溫縣公安局警察調查機關前副負責人,永隆省公安廳後勤處隊長);阮黃文(已退休,茶溫縣前公安局長);阮國慶(茶溫縣公安局警察調查機關前調查員,茶溫鄉公安幹部);

潘氏竹麗(茶溫縣人民檢察院前副檢察長,永隆省第2地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黎風景(茶溫縣人民檢察院前檢察官,永隆省第3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以及黃明中(茶溫縣人民檢察院前檢察長,永隆省第2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罪名是“不追究有罪者刑事責任”。

調查機關通知當事人阮氏賢女士及維護合法權益的律師們,刑事案件調查已結束。

與此案相關,8月28日,永隆省第四區域人民法院開庭初審被告阮文寶中(34歲,居住於永隆省三義鄉),罪名是“違反道路交通參與規定”。

庭審中,女學生家庭的法定代表人缺席;一些受害方合法權益保護律師無理由缺席,有的請求延期或拒絕參加。

證人也無理由缺席。

為確保各方合法權益,人民檢察院代表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合議庭評議後決定延期審理;重新開庭時間將另行通知。

此前,8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機關已作出結論,查明上述6名被告在調查處理永隆省14歲女學生死亡交通事故過程中的動機和目的。

據調查,2024年9月4日9時45分,司機寶中駕駛車牌號為84C-102.77的卡車沿901省道行駛,當行至永隆省永春鄉永利邑路段時,發現由N.V.M.駕駛的同向行駛、車牌號為61C-567.14的皮卡車正在打右轉燈靠右,寶中便從左側超車。

此時,兩名學生T.N.X.N.和阮玉寶珍(均14歲)正騎著兩輛電動自行車逆向駛來。看到卡車越線,N.停下來。後面的寶珍撞上N.的車,摔倒在路上,被寶中卡車的車輪碾壓身亡。

現場勘查記錄、現場示意圖和現場照片清楚顯示,司機寶中超車時未觀察、越線,是導致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寶中2024年9月5日的供述和陳述承認,超車時沒有看到多輛逆行的自行車,超過之後才看見,來不及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