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胡志明市農業與環境廳副廳長黎英秀先生與《青年報》分享關於在胡志明市創造徵地拆遷“亮點”的做法。
“理解”權益,民眾早日同意徵地拆遷
* 近期,市民看到三環路、川心河、對河北岸等項目的徵地拆遷進度出現“亮點”。您能談談在運用賠償、扶持和安置政策方面的經驗嗎?
– 黎英秀先生:我認為最突出的一點是,城市已從按檔案組相對僵化的處理方式轉向更全面的方法,既遵守法律,又正確運用權限處理每個項目的特殊情況。
2024年《土地法》允許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其他扶持措施和水平,以保障住所、穩定生活與生產。
在此基礎上,對於川心河和對河北岸,城市已為使用源自河流、溪流、水渠、運河且被侵佔、佔用土地的情況制定了特殊的扶持政策,按使用時間劃分;同時規定了安置原則、最低安置面積、記錄土地款債務或租購住房的機制,以應對困難情況。
重要的是,政策不僅考慮補償價值,還著眼於讓民眾有新房居住、有條件穩定生活。這是建立信任的因素,也使動員交地的過程更有說服力。
這種做法的效果體現在典型項目中。對於三環路,截至2024年底,經過胡志明市的第2子項目的徵地拆遷率已達到約99.8%。
對於川心河,項目已於2025年5月動工;對河北岸也在按照特殊方向準備賠償、扶持和安置政策後開始建設。
從這些項目中可以總結一條經驗:好的政策不是放鬆原則,而是合法、貼近實際、正確分類對象,並協調國家、民眾和項目之間的利益。
當民眾清楚瞭解權益、安置方案和實施路線時,共識將成為推動徵地拆遷的重要資源。

* 除了良好運用賠償、扶持和安置政策外,胡志明市還有哪些措施來確保徵地拆遷進度?
– 除了政策外,城市確定徵地拆遷進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組織實施能力。因此,正在同步開展各項措施,從進度管理、跨部門協調、指導處理障礙到提高各機關和地方的責任。
首先是按每個項目和每個工作組制定詳細進度,用甘特圖表示。每個節點如清點、核實土地來源、價格評估、審批方案、支付、安排安置和交地都必須有牽頭機關、協調單位和完成時限。
這有助於看清進度,及早發現滯後環節並明確具體責任。甚至連市人民委員會作為投資方也要求按甘特圖制定詳細進度併發送給各部門、行業和地方協調。
第二,在土地徵收、賠償、扶持、安置中實施協調機制,明確各部門、行業、投資方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責任。對於複雜的檔案,要求連通交流、並行處理可同時進行的內容,避免按順序轉交檔案導致拖延。
第三,發揮市賠償、扶持和安置指導委員會的作用。通過結論通報,指導委員會直接審議了多組關於安置條件、臨時居住扶持、手寫轉讓合同檔案、住房和建築物的問題,從而統一處理方式並明確地方責任。這一機制對於跨部門問題或超出單一單位常規處理權限的問題尤為必要。
第四,加強對話、公開方案、準備安置房源和安置地塊,同時組織實地檢查。
城市還在研究制定保護執行賠償、徵地拆遷任務幹部的原則框架,以克服迴避、怕錯心理,同時確保權力制約並嚴處謀私、腐敗行為。所有這些措施必須作為一個統一系統運行,其中進度、法律、安置和動員民眾工作同時處理。
我們評估徵地拆遷政策的效果,不僅看已交地的百分比。完整的衡量標準應包括項目進度、行政決策的正確性、公開程度、解決的投訴案件數量以及民眾居住和生計的穩定能力。
為公共利益保護徵地拆遷幹部
* 請問,上述整體措施的作用和效果如何?
– 上述措施相互補充,形成從市級到地方的一貫治理機制。
政策解決民眾享有什麼權益的問題;協調機制明確哪個機關要做;甘特圖回答工作何時完成;指導委員會是處理跨部門堵點的地方;而保護幹部機制旨在讓執行者敢於提議、敢於為公共利益承擔責任。
第一個效果是提高透明度和進度控制能力。第二個效果是在政策適用上形成統一。第三個效果是降低時間成本和風險。
然而,我們評估效果不僅看已交地的百分比。完整的衡量標準應包括項目進度、行政決策的正確性、公開程度、解決的投訴案件數量以及民眾居住和生計的穩定能力。
當這些標準也得到保障時,徵地拆遷才真正為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並鞏固社會信任。
解決徵地,為胡志明市大型工程開路
憑藉新做法、新心態和新機構,胡志明市正在徵地拆遷方面創造神速轉變——這是實施項目、助力實現兩位數增長的關鍵起點。
邀請讀者隨《青年報》通過重點項目和胡志明市近期的總體決策回顧這一轉變。

* 目前民眾關注正在制定的保護徵地拆遷執行幹部方案,請您介紹一些原則和保護幹部的機制是如何構建的,以便幹部安心執行任務?
– 鼓勵和保護敢想、敢做、敢為公共利益承擔責任的活躍創新幹部的觀點和主張,是黨在幹部工作中一貫、貫穿的方向,有助於建設一支有足夠勇氣、能力、威望,滿足新發展階段任務要求的幹部隊伍。
據此,農業與環境廳研究制定原則框架,正在彙總相關機關意見並提交職權部門審議。方案的目標是為客觀評估幹部在一個非常複雜領域中的責任奠定基礎,同時保護正確履職、不謀私利、主動為公共利益排憂解難的人員。
提出的重要原則是,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幹部有謀私、腐敗、消極或小團體利益動機時,推定其為執行公務是為公共利益。
但這並非自動免責機制。評估必須全面,包括目的、動機;組織實施過程;遵守程序、手續的程度;經濟社會效益;以及決策時的客觀條件。
草案將評估責任的指標分組相對明確,同時確定非常嚴格的排除界限:不保護腐敗、牟利、收受賄賂或行賄行為;故意違規謀私;利用機制提出造成損失的政策;阻礙檢查、監察、審計活動;或放鬆管理、缺乏責任心,經提醒仍未改正。
總的精神是保護敢於做對的人,而不是保護錯誤。當這一界限明確規定後,幹部在參謀中更安心,同時紀律、綱紀和問責責任仍然得到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