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隆安—新寧連接主線已獲西寧省人民議會批准投資主張,總投資20.746萬億越盾,主線長約74.317公里。
西寧省人民委員會也已批准投資者按公私合作(PPP)模式研究並編制項目建議文件,採用建設—移交(BT)合同類型,投資方為溫納家園股份公司(聯營體代表)、南安投資經營股份公司、龍山貿易發展投資股份公司和未來研究投資發展股份公司的聯營體。
在複核隆安—新寧連接線項目的線位和徵地界線過程中,西寧省平德鄉人民委員會實際發現,位於Km16+350至Km16+620路段對富安投資建設與基礎設施發展股份公司投資的盛德別墅區項目造成影響。
具體而言,與別墅區項目衝突的範圍約275米,面積約1.68公頃,屬於平德鄉4號地圖第1236號地塊。
該地塊是西寧省民事執行部門正在依照公安部調查警察機關自2023年10月下達的查封令,執行與張美蘭女士相關案件的土地。
因此,西寧省交通工程建設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牽頭與投資者、設計諮詢單位及相關單位磋商,一致同意交由投資者主導研究並提議對通過平德鄉別墅區項目的Km16+352至Km16+620段線位進行局部調整的方案。
除了隆安—新寧連接線經過平德鄉的路段外,項目管理委員會正在研究調整穿過別墅區居民區的局部線位方案,目前項目經過的8個鄉、坊已完成線位和徵地界線文件協議。

西寧省民事執行部門正在組織執行法院的39份判決、決定,對應53份執行決定,涉及富安投資建設與基礎設施發展股份公司(富安公司)及相關法人和個人,包括康通集團股份公司系統內的康通投資股份公司、明倫基礎設施建設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潘氏芳草女士(康通集團董事會主席)。
其中執行了胡志明市人民法院2024年4月11日的一審刑事判決、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年12月3日的二審刑事判決以及隆安省民事執行局2025年2月19日的決定,內容要求富安公司和潘氏芳草女士返還145.26萬億越南盾及相當於1000兩SJC黃金的款項(按執行時公佈價格計算),以確保被告人張美蘭在整個案件中的義務得到履行。
同時繼續查封平德鄉2個地塊上的房屋、土地及附著物,以確保富安公司和潘氏芳草女士義務的履行。
其中,隆安—新寧連接線的線位經過1236號地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