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對L先生進行酒精濃度檢測,結果顯示呼氣酒精濃度為4,270毫克/升,比規定最高標準0.4毫克/升高出10倍 — 圖:高天
9月4日,山羅省公安表示,在4G國道80公里處(屬於山羅省呈匡鄉),山羅省公安交通警察對L.V.L.(48歲)進行檢查。
檢查結果顯示,L.V.L.的呼氣酒精濃度達到4,270毫克/升,比規定的最高標準0.4毫克/升(最高處罰檔位的臨界值)高出10倍。
此外,職能部門還確認L先生駕駛摩托車但沒有駕駛證。
警方稱,根據第168號議定第7條第9款d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呼氣酒精濃度超過0.4毫克/升的,將被處以8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罰款。
除了罰款,違法者還將被吊銷駕駛證23個月。
然而,由於L.V.L.沒有駕駛證,因此無法執行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對於無證駕駛車輛的行為,根據第168號議定第18條第5款a項規定,若摩托車排量不超過125cc或電動摩托車功率不超過11kW,將被處以200萬至400萬越南盾罰款。
案件已由職能部門按規定繼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