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治局發佈關於違規黨組織和黨員紀律的新規定

越南政治局第212號規定明確指出,所有黨組織和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一律平等。黨組織和黨員凡違反黨的主張、規定和國家法律的,都必須及時、公正、準確地予以紀律處分。

執行紀律必須遵循黨的規定,做到原則正確、程序完善、手續合法、權限明確;要主動、及時、公開、民主、客觀、公正、審慎、嚴謹、準確和嚴明。

審議紀律處分必須依據具體動機、性質和情況。

政治局強調,審議紀律處分時,要依據違規內容、動機、性質、程度、後果、原因、具體情況,以及從重或從輕情節,自我批評和接受批評的態度,以及糾正錯誤、克服缺點、補救後果的結果。

一項違規行為只給予一次紀律處分,採取一種紀律處分形式。如果同一時間審議並發現兩項以上違規行為,須分別審議、認定每項違規行為,並以最高的一種紀律處分形式統一下達決定。

不得將各項違規行為拆分,分別執行不同的紀律處分形式,也不得對同一違規行為多次處分。

根據政治局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的黨組織,或受紀律處分黨員原所在黨組織已移交、分立、合併、改組或終止活動的,其處分決定應在接收該黨組織交接、分立、合併、改組或該黨組織直接上級黨組織中宣佈。

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必須明確黨組織的責任,同時審查相關個人的責任,以對違規黨員予以紀律處分,特別是黨組織負責人的責任。

受到紀律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必須對該黨組織的違規內容和紀律處分形式承擔責任,並記入黨員檔案;未被個人處分的黨員,仍可由有權黨組織按規定考慮和推行幹部工作。

不贊成或與黨組織違規行為沒有直接關聯的黨員,也必須在黨員檔案中如實記錄。

對違規黨組織的處分時效為5年(60個月),適用於需予以警告處分的違規;10年(120個月),適用於需予以嚴重警告處分的違規。

對必須予以解散處分的違規、涉及黨內政治安全的違規、危害國家和民族利益的國防、安全、外交違規,不適用處分時效。

對於黨員,處分時效為5年(60個月),適用於需予以警告處分的違規;10年(120個月),適用於需予以嚴重警告或撤職處分的違規。

政治局要求,對必須予以開除黨籍處分的違規、涉及黨內政治安全的違規、危害國家和民族利益的國防、安全、外交違規,以及使用非法學歷、證書、證明等行為,不適用處分時效。

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處分形式

對黨組織,紀律處分形式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解散。

對正式黨員,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職(如有職務)、開除黨籍。

對預備黨員,包括:警告、嚴重警告。

第212號規定具體明確了黨組織違規及處分形式,以及黨員違規及處分形式。

涉及領域包括:組織、幹部和黨員工作;選舉;黨、國家預算、財政、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檢查、監督、監察、審計;反腐敗、反浪費、反消極;國防、安全、外交;投資和基本建設;經濟、財政、銀行;資源、土地、住房;教育、醫療、文化與社會;科學技術、創新和數字化轉型等。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局第212號規定對在科學技術、創新和數字化轉型領域違規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理作出了詳細規定。

對黨組織,一些違規行為如:不指示、督促、檢查處理,或未及時處理所屬管理範圍內違反黨和國家關於科學技術、創新和數字化轉型主張、規定的黨組織和黨員。

頒佈與黨的主張、國家法律規定相悖的決議、指示、規定和文件;放鬆領導、指導或缺乏領導、指導責任,致使管理範圍內的組織、個人違規或不執行有權機關指示精神等。

對黨員,規定列舉了違規行為,如:阻礙、刁難合法的科學技術、創新、數字化轉型活動;違反規定研究、開發、提供、開展、處理、使用人工智能系統。

利用人工智能或新技術偽造他人的視頻、圖像、聲音、簽名,非法創建、發佈、傳播信息等。

第212號規定將取代政治局第十三屆關於黨組織和黨員違規紀律的第69/2022號規定,以及政治局關於修訂補充第69號規定若干條款的第264/2025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