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與環境部正在完善《土地法(修正案)》草案。該法案將提交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補充關於收回未使用土地的新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因違規和停止使用土地而收回土地,《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繼承了2024年《土地法》中因違反土地法律而收回土地、因停止使用土地而收回、自願返還土地、對生命構成威脅、無法繼續使用等收回情形。
同時,草案補充了根據法院判決、裁定收回土地的情形。
另一項內容是,按照中央第21號決議的精神,囤積土地不使用將變得比投機利益更昂貴,草案完善了因違規收回土地的規定:對於為實施投資項目而閒置土地或延遲使用土地的情形,國家將按照土地未使用或延遲使用的時間收取一筆費用。
若超過60個月投資方仍未將土地投入使用,國家將收回土地。
該法案還將違反土地法律但被考慮頒發證書的情形,與國家因違反土地法律而收回土地的情形區分開來。
建議補充一些為了國家和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的情形
與2024年《土地法》相比,草案未詳細規定因國防、安全目的以及為了國家和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的程序、手續;強制執行清點決定、強制執行收回土地決定;收回土地通知及執行收回土地通知決定;各機關、單位在組織補償、扶持、安置、管理、開發、使用收回土地基金方面的責任。
與2024年法律相比,草案保留了《土地法》中規定的因國防、安全目的以及為了國家和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的情形。
法律化國會第254/2025號決議中的1種因國防、安全目的收回土地的情形,以及3種為了國家和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的情形。
同時補充出於國防、安全目的而收回土地的情形,用於建設違規、事故車輛暫扣場,駕駛證考試和頒發中心,以及滿足國防安全任務的招待所。
補充3種國家為了國家和公共利益發展經濟社會而收回土地的情形,包括:為執行越南作為成員國的國際條約而收回土地;為實施建設公務住房、出租住房、政策性住房的投資項目而收回土地。
起草機構還審查、修改、補充了部分收回土地的情形,以與專業領域法律保持一致。
具體而言,為實施公共項目而收回土地,如:創新基地、創業扶持、自然保護、堤防工程、堤防保護走廊等必須收回土地……以滿足發展要求並同各專業法律保持一致。
收回土地以執行越南作為成員國的國際條約。收回土地以實施經濟發展項目,如:建設服務海港、機場和內河港、用地規模超過50公頃的物流中心,農林水產生產加工項目等。
由此,法案涵蓋了實施基礎設施、經濟發展、城鄉改造、社會保障及重組發展空間等項目的土地收回情形。
這仍確保只在確實出於國家和公共利益需要時才收回土地的原則。
據起草機構稱,為便於組織實施,法案將其分為6組。
包括:建設機關駐地、事業單位工程;建設公共工程、技術基礎設施;服務社會保障政策的項目;實施經濟發展及城鄉建設和改造項目;為執行越南作為成員國的國際條約而收回土地;實施已獲國會、政府總理依法批准和決定投資主張的項目。
如果為了國家和公共利益實施工程、項目而收回土地的情形不屬於上述情形,國會將按簡化程序修改、補充收回土地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