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与环境部正在完善《土地法(修正案)》草案。该法案将提交国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补充关于收回未使用土地的新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因违规和停止使用土地而收回土地,《土地法(修正案)》草案继承了2024年《土地法》中因违反土地法律而收回土地、因停止使用土地而收回、自愿返还土地、对生命构成威胁、无法继续使用等收回情形。
同时,草案补充了根据法院判决、裁定收回土地的情形。
另一项内容是,按照中央第21号决议的精神,囤积土地不使用将变得比投机利益更昂贵,草案完善了因违规收回土地的规定:对于为实施投资项目而闲置土地或延迟使用土地的情形,国家将按照土地未使用或延迟使用的时间收取一笔费用。
若超过60个月投资方仍未将土地投入使用,国家将收回土地。
该法案还将违反土地法律但被考虑颁发证书的情形,与国家因违反土地法律而收回土地的情形区分开来。
建议补充一些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的情形
与2024年《土地法》相比,草案未详细规定因国防、安全目的以及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的程序、手续;强制执行清点决定、强制执行收回土地决定;收回土地通知及执行收回土地通知决定;各机关、单位在组织补偿、扶持、安置、管理、开发、使用收回土地基金方面的责任。
与2024年法律相比,草案保留了《土地法》中规定的因国防、安全目的以及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的情形。
法律化国会第254/2025号决议中的1种因国防、安全目的收回土地的情形,以及3种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的情形。
同时补充出于国防、安全目的而收回土地的情形,用于建设违规、事故车辆暂扣场,驾驶证考试和颁发中心,以及满足国防安全任务的招待所。
补充3种国家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社会而收回土地的情形,包括:为执行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而收回土地;为实施建设公务住房、出租住房、政策性住房的投资项目而收回土地。
起草机构还审查、修改、补充了部分收回土地的情形,以与专业领域法律保持一致。
具体而言,为实施公共项目而收回土地,如:创新基地、创业扶持、自然保护、堤防工程、堤防保护走廊等必须收回土地……以满足发展要求并同各专业法律保持一致。
收回土地以执行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收回土地以实施经济发展项目,如:建设服务海港、机场和内河港、用地规模超过50公顷的物流中心,农林水产生产加工项目等。
由此,法案涵盖了实施基础设施、经济发展、城乡改造、社会保障及重组发展空间等项目的土地收回情形。
这仍确保只在确实出于国家和公共利益需要时才收回土地的原则。
据起草机构称,为便于组织实施,法案将其分为6组。
包括:建设机关驻地、事业单位工程;建设公共工程、技术基础设施;服务社会保障政策的项目;实施经济发展及城乡建设和改造项目;为执行越南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而收回土地;实施已获国会、政府总理依法批准和决定投资主张的项目。
如果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实施工程、项目而收回土地的情形不属于上述情形,国会将按简化程序修改、补充收回土地的情形。
(编译:Jon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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