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國會於8月24日通過、將於2027年3月1日生效的第24/2026/QH16號法律,還修訂了有條件經營行業清單中的14個行業,並對簽證支持服務引入新的管控措施。
9月10日,國家主席辦公廳宣佈了第16屆國會第一次特別會議通過的相關修改。
在新聞發佈會上,財政部副部長黎晉勤概述了修訂後《投資法》帶來的關鍵變化。修訂後的法律旨在通過取消過時的行政手續,營造更加開放、透明、平等和便利營商的投資環境,以建立適合越南新發展階段的法律框架。
該法還力求提高國家管理效能,更大力地從事前審批轉向事後檢查,同時加強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和公共衛生的敏感領域的監督。
一項值得關注的新規定是,自2027年1月1日起,禁止將一氧化二氮用於人體吸入的商業用途,但政府規定的醫療、食品技術、檢測、科學研究及其他用途除外。
該法還取消和修訂了一些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在對所有有條件行業,特別是直接涉及國防、安全、社會秩序安全及公共衛生的行業進行全面審查和風險評估,並評估事後檢查可行性及有效國家管理能力後,該法新增了一個附錄,列出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該附錄取代了隨2025年第143/2025/QH15號《投資法》附上的附錄四。
根據新清單,與2025年《投資法》相比,共有62個行業被移除,14個行業被修訂。這些變化旨在減少和簡化有條件經營要求,營造符合國際慣例的更開放透明投資環境,並通過更大力地從事前審批轉向事後檢查來提高國家管理效能。
各部和部級機構已被要求全面審查專門立法,確保對已從清單中移除的行業直接或間接施加投資經營條件的規定得到一致處理。
必要時,這些機構將建立替代管理措施和機制,確保變化具有實質性和可行性,同時不得以其他形式引入新的許可證、行政手續或投資經營條件,也不得在國家管理中造成監管空白。
除了移除不必要和不合適的行業外,修訂後的法律還將“由獲得授權的商業機構提供的簽證支持服務”加入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清單。
新的經營條件旨在加強對接被視為存在潛在安全風險的活動的監督。其目標是儘量減少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和組織進入獲得授權的簽證申請中心,從而有助於防止個人信息和數據洩露,以及防止可能存在的串通行為,組織越南公民出境後非法滯留海外。

為確保法律體系的一致性,修訂後的法律還修改了第135/2025/QH15號《建設法》第88條第1款和第2款,並廢止第35/2024/QH15號《道路法》第29條第6款。這些規定涉及現已從清單中移除的建設領域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
黎晉勤副部長表示,根據政府分工,財政部正與公安部、其他部委機構及地方政府合作,起草詳細規定和實施指南。
有關部門還在為已被移除或修訂的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制定替代管理措施和機制,以確保國家管理的效力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