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規定:什麼樣的紋身、多大尺寸不能被徵召入伍?

除了年齡、健康狀況和家庭情況外,許多人疑惑:有紋身的公民是否必須服兵役?

有紋身仍可被考慮徵選入軍隊服役的情況

據此,對有紋身、紋字的公民的標準已在第50/2016號聯合通知中規定,並由國防部長第97/2025號通知修改、補充若干條款。

據此,以下情況不得徵選入軍隊服役:具體是身體上有內容反對制度、分裂民族、具有恐怖怪異性質、煽動性慾、暴力的紋身、紋字。

在面部、頭部、頸部等裸露部位;從上半臂二分之一以下、大腿下三分之一以下;以及紋身、紋字佔據背部、胸部、腹部二分之一及以上面積的,均屬令人反感的紋身、紋字。

此前,國防部已向各地方發文,內容關於徵選和徵召公民入伍,其中補充了指導各單位、地方對身上有紋身、紋字的公民進行徵選、徵召入伍的內容。

具體而言,各地方需注意,不得徵選以下公民進入軍隊服役:皮下紋身、紋字(改變皮膚色素、無法洗除)內容反對制度、分裂民族、具有恐怖怪異性質、煽動性慾、暴力;涉及宗教、信仰;不符合越南民族、人民的風俗美俗和文化;表現出缺乏信心、悲觀、消極、生活困頓、迷信思想,或帶有反動組織、黨派、外國武裝力量標誌;位於面部、頭部、頸部等裸露部位;從上半臂二分之一以下、大腿下三分之一以下;佔據背部、胸部、腹部二分之一及以上面積。

對於在裸露部位有皮下紋身、紋字,但面積小且不影響軍人禮儀、作風,不影響落實正規秩序、建設軍隊文化環境的公民,仍可被考慮徵選入軍隊服役。

有人利用規定,故意紋身、紋字以逃避兵役

在答覆寧平省選民提交至第十六屆國會第一次會議前的建議時,國防部肯定上述規定內容已充分、嚴密,旨在徵選政治品質、道德良好的公民進入軍隊服役。

從而滿足建設正規秩序、營造文化環境、維護和發揚“胡伯伯部隊”形象的要求。

據國防部稱,通過檢查、掌握近年來一些地方徵選、徵召公民入伍工作情況,發現不少適齡入伍公民有紋身、紋字,但大多是面積小、位於裸露部位的紋身、紋字。

身體上紋身、紋字佔據大面積(背部、胸部、腹部二分之一及以上)的情況數量不多,未對各地方徵選公民入伍的來源造成大影響。

然而,實際上有一些公民利用這一規定,在體檢徵選前或初選後知道自己符合徵召入伍標準時,故意在身體上紋身、紋字,以逃避履行兵役義務。

因此,每年國防部已指導總結、吸取經驗,並在審核徵選中作出具體指導,有助於限制這一狀況。